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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资产流失,确保办公、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自觉地爱护学校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资产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
2、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应及时写成书而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未形成书而材料的,暂缓对该仪器设备的补充及维修。第四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
3、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肘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
4、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旦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1、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5、、被盗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1、对单价1000元以下的一般固定资产,如家具类、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等,损坏、丢失、被盗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不报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2、对单价100O元(含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
6、给予行政处分。3、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3-4年折旧20%;5-6年折旧30%;7-8年折旧40%;9年以上折旧50%。4、非责任保管人或使用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被盗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五条处理办法1、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填写XX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
7、,立案处理。2、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先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1)、原价值在100O元(含100O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2)、原价值在1001-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3)、原价值在100O1.-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审批。(4)、原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3、赔偿费的缴纳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证实,报学校批准,可以缓期、分期偿还或部分减免。4、本院教职工的赔偿费从工资中扣除;外聘教师的赔偿费从讲课费中扣除;在校生的的赔偿费由所在院部负责催缴,毕业前仍未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完毕为止。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