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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恶劣天气公路联防联动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恶劣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建立跨行业、多部门恶劣天气联合处置应对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共用的联防联动体系,根据关于做好突发局部短时大雾等恶劣天气安全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23)3号)和省领导要求,制定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第二条恶劣天气是指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等可能造成交通中断或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气象灾害。第三条恶劣天气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主导,公安、气象、自然资源、卫健、应急、消防等部门配合,按照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要求,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快速反应的原则,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第
2、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多部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负责收集、汇总由恶劣天气引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恶劣天气情况下公路的交通管控,协助疏导交通;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对公路易发团雾、结冰路段、桥梁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开展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排查,联合气象部门积极推进公路沿线交通气象站点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精准度。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恶劣天气情况下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公路的交通管控、分流疏导、道路秩序维护等工作;配合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对易发生团雾、结冰路段进行排查,摸清风险隐患底数;发现道路安全隐患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并采取相应管控
3、措施,同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第六条气象部门负责实时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开展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排查,参与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布局规划编制,统一规划、监督协调交通气象站点的建设。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公路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急救及伤员转运、治疗工作。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参与恶劣天气引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交通运输
4、领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监测预警机制(一)气象部门实时监测天气情况,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二)交通、公安部门利用路网监测系统,以及路面巡查等手段,结合交通气象信息进行动态监测,查找发现风险隐患,同时向气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三)交通、公安、气象部门及时共享预警信息,并通过信息发布渠道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报、预警。第十二条会商研判机制(一)交通、公安、应急、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监测情形,加强会商研判,分析交通运行态势、评估安全风险,商定预警响应,提出处置措施;(二)研判会商会根据气象预警级别及
5、时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由相关单位共同商定。第十三条预警发布机制气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通报气象预警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通过“三微一端”、门户网站、交通应急广播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警、交通管控、车辆绕行等信息。第十四条预警应对机制(一)当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或公安、交通等部门利用路网监测系统以及路面巡查等手段监测到恶劣天气时,根据分灾种、分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经综合研判,启动恶劣天气应对机制,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天气变化的监测预报预警。(二)因恶劣天气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影响公路通行时,交通部门应
6、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采取远端控制、近端分流、多点疏散、现场疏导等措施做好交通管控;公安部门视情采取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防止发生严重交通拥堵;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涉事区域的气象变化监测,加大推送气象信息数据的频次和精度,提供相关气象信息。(三)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疏散、伤员救治、舆情处置等工作。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五条交通、公安、气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共享特定行业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研判气象灾害的范围和影响,明确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及时通报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有效沟通与协作。第十六条推进交通气象监测设备、路面视频监控、可变情报板发布系统等各种科技设备、系统、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全省在恶劣天气影响下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水平。第十七条各联动单位应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交通应急联防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联防联动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