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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文物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学校拥有(含接受捐赠)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各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第三条学校文物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对文物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历史文化学院、博物馆、图书馆分别为古物、艺术品、历史文献资料管理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管文物的日常管
2、理。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所辖管文物的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所辖管文物的收购、受赠、验收等工作;(三)登记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统一;(四)负责所辖管文物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发挥作用;(五)负责办理借还手续;(六)组织文物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计价管理第六条由购入、调拨和捐赠取得的文物,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文物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置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第七条交换取得的文物,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第八条对价值不明的文物,应依据实际情况,请有关专家估价入账。第九条盘盈的文物,按重置价值计价。第四章增加管理第十条文物增加主要是指购置
3、、挖掘、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文物数量的增加。第十一条文物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以确保投资效益。第十二条文物作为一类特殊资产,其购置不仅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且要确保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第十三条要建立文物购置合同及过程材料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十四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设置分类明细账,并设置汇总账页,全面反映各类文物的数量和金额。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特征和编号等,一物一卡,由管理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第十五条文物的增加、处置,由相关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证,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
4、账簿。各种账簿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十六条文物的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变更有关记录。第十八条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确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六章保管维护第十九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文物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第二十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并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对一级文物藏品以及经济价值高的、保密性强的,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其安全。
5、第二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文化资源,对文物的检护工作应做到经常、及时,确保安全、完好。第二十二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第二十三条文物购置以及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禁止将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二十五条学校文物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文物管理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文物,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文物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七章处置管理第二十六条文物处置是指学校
6、对文物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交换、报损等。第二十七条处置文物要符合以下程序:(一)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填写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组织技术鉴定;(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三)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根据批复进行处置。第八章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等制度。第二十九条辖管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辖管文物损毁的,应报上级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第三十一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馆
7、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按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二)管理不规范,账、卡、物不符的;(三)未按规定调拨、出租、出借文物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文物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在文物管理、保护、修复、展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保护文物有功的。第九章其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