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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院长接待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师生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使我校长期实施的院长接待日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院长接待日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沟通互动、方便师生的原则。第三条参加接待日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党委委员及副处级以上相关干部等人员。第四条院长接待日的接待对象为校内全体师生员工。第五条院长接待日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接待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五下午。学校办公室通过学校网站主页于每周一提前公布参加接待的校领导及接待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如轮值校领导因开会、出差或临时重要
2、事宜不能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接待领导。第六条凡师生员工对学校有关决策、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而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的事项,均属院长接待日的接待内容。第七条为有针对性地安排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来访人等候时间,请拟来访师生按照学校办公室公布的接待信息,提前下载并填写XX学院院长接待日预约申请表,并于周四前连同相关书而材料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有关接待事项。第八条来访人员要服从接待安排,注意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正常秩序,就同一问题的群体来访人员应推举3名代表来访。第九条学校领导接待时,陪同接待人员要认真填写院长接待日登记表。接待领导对于来访者意见,能立即解答的,要当而答复来访者;不能立即答复的,要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或答复;重大问题要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第十条对于需要办理的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当根据校领导的批示意见,转交批办部门或单位处理,并随时跟踪办理进展情况,督促事项办理最终落实。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要定期对院长接待日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写简报,视情况在不同范围予以公布,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确保院长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