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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来客就餐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院来客就餐的管理,本着勤俭节约、节省开支的原则,现对学院来客就餐作出如下规定:一、就餐标准与陪餐1.凡外单位来院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由相关科室安排一人陪餐。2 .上级主管部门或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检查工作、参观学习等,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餐100元,由院长或分管领导和接待处室的人员陪同,陪餐人数限于3人以内。3 .来院联系招生、学生就业工作的客人,每人每餐50元,由院长或分管领导及接待处室的人员陪同,陪同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4 .凡一次招待费超过300元的,需经院长审批签字。5 .本市范围来客一般一次只招待一餐,外地客人一般一次不超过三餐,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三餐的,需报经院长批准。二、就餐地点来客一般安排在就近就餐,确需在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院长审批。三、审批与报销办法来客就餐一律到办公室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持审批单到食堂或指定饭店就餐。结账时应持审批单和就餐后开具的发票。财务处凭审批单、就餐发票方可报销。财务处需对审批单、就餐发票进行核实。对填写内容不全或不实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