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后应该重新招标还是改用其他采购方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废标后应该重新招标还是改用其他采购方式?.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废标后应该重新招标还是改用其他采购方式?问:某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因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又区分为两种情形: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依法重新招标;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则可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请问:废标后是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还是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采购方式,如何认定招标文
2、件有无不合理条款?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J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未强制规定废标后必须无条件重新组织招标,而是给依法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留了口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
3、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该条款沿袭了上位法的立法思路,但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使得废标以后的处理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以上法律法规关于废标后的处理方式没有矛盾之处,而是一种传承和细化关系。关于废标后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须提交的申请材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失败如需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应由3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