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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时“等标期”能否缩短?问:某单位采购检验设备,第一次招标仅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因项目紧急,将进行第二次招标,请问“等标期”能否缩短?答:不能。重新招标依然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若项目紧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