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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欧美一线品牌”是否构成违法指定品牌的行为?问:某医院采购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有“欧美一线品牌”等具体要求,某公司投标设备为国产品牌,不符合“欧美一线品牌”要求。请问:评审委员会能否以此为由判定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而判定其投标无效?该资格条件是否构成违法指定品牌的行为?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除特定例外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一线品牌”,对采购产品的品牌限定为欧美品牌,且作为实质性条件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排斥了非欧美品牌产品供应商,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有违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