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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应向谁提出?问:某政府采购供应商最近中标了一个项目,由于公司自身方面的原因,打算放弃中标资格。请问: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想放弃中标,应该向谁提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供应商如放弃中标,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最好是向采购人提出比较合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的法律风险很大,建议该公司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