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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问:当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失败或因其他原因使采购活动无法按正常的程序进行,该采购项目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问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答: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种情形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形是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
2、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
3、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也有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
4、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
5、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项中也有要求,即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应从头开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相关法规分别规定在如下情形时,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是当采购活动“终止”后(非采购任务取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是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