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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能否继续评审?问:某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分析仪器,有三家供应商投标,经过初步审查后,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因项目紧急,采购人能否要求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答:不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因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予以废标后重新采购,不得继续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