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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以零报价投标,该怎么处理?问:某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建设项目,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以后,共有10家单位参与投标竞争。甲投标人某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投资50万元,投标报价为0元。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可作无效投标处理?答:该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价格法有“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明确规定。这里的不得低于成本竞争,是指不得低于投标大的个别成本,即投标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个别成本。投标供应商的个别成本不可能为零,就本案例而言,投标人以零报价竞争,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定为该投标文件无效。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J此处的“有偿所得”,即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相应标的,不得接受供应商无偿提供的采购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