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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投标文件中出现乙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证明文件是否可以认定为串标?问: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甲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乙投标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证明文件。请问可以直接认定甲乙两家公司串标吗?答:直接认定串通投标似乎有些牵强。对照相关法条,与本案例情形最为接近的串通投标情形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关于“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这里的”相互、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彼此”的意思。也就是说,“相互混装”应该是指不同的投标人彼此之间把投标文件装错了。本案例评审时只发现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乙公司的相关资料,暂时未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甲公司的相关资料,不符合对“相互混装”字面意义的理解。因此,仅凭这一情形,直接认定甲、乙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似乎有些牵强。但是,本案例出现的这一情况确实蹊跷。针对这一情况,评审时可提醒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重点关注,仔细查找两份投标文件是否有出现其他诸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等情形,以便能准确判定甲、乙两家投标人的行为性质。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两份投标文件中,总有一些“蛛丝马迹”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