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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否只进行一轮报价?问:某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装修项目,实行清单报价,拟只实施一轮报价,是否可以?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归纳起来有四类:一是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二是时间紧急的项目;三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四是复杂标的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轮次并没有限制。针对复杂标的的项目,因其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不能计算价格总额,需要通过谈判来逐步明确。谈判过程中,随着技术、服务内容的变动,价格也随之变动,所以会有多轮报价。从理论上讲,对于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时间紧急的项目,或者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标的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明确,不需要进行谈判,一轮报价就可以了。但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该法条并未区分不同情形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一刀切地规定了所有竞争性谈判项目均应提交“最后报价”,故建议实践中采用多轮报价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