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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能否退出谈判而不承担责任?问:某竞争性谈判项目,有3家供应商参与,但是在谈判过程中,因采购人提出对采购文件的合同条件进行修改,有一家供应商提出其无法满足修订后的合同条件,申请退出谈判,采购人认为如果其退出,将只剩下两家供应商,谈判将失败,不允许其退出谈判。采购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供应商能否退出谈判,而且不承担责任?答:供应商可以在提交最后报价前退出谈判,且不因此承担责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本条明确规定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因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仅不能强制供应商参加采购(如规定凡报名采购的供应商不得退出谈判,不参加谈判则不退还保证金、开启响应文件前退出竞争的不退还保证金),也不能强制供应商必须提交最后报价,而应当允许已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自由退出,并退还该供应商的保证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要求提交最后报价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退出谈判,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后再提出退出谈判,可能存在知悉他人报价而退出谈判的舞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因其延误退出导致采购失败拖延采购人的采购效率。因此,不允许供应商在采购人要求提交最后报价之后退出谈判。供应商退出谈判,应当按照提交响应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的退出谈判申明,或者由供应商授权的委托人在书面申明上签字确认。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参加谈判、不得退出,不能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为由向供应商施压,否则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