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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哪些内容允许实质性变动?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允许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对原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动。那么,哪些内容允许变动,还是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变动?答:考虑到采购效率,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明确了谈判文件可以进行实质性变动,这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变更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重大错误只能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的做法截然不同,更突出了效率原则。但该条没有明确可以修改的实质性内容的具体范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其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因此,对于需求难以明确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在制定方案时可只提供谈判框架,一些实质性条款可由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逐步确定,使竞争性谈判更具灵活性,也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竞争性谈判先确立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交易机制,也会降低交易的成本,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当然,谈判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项内容,但不得变更谈判文件的其他内容(如有重大错误时,可以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