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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要求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以排名第一的价格成交吗?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有个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后一轮报价已经截止,在合同谈判阶段,第一成交候选人由于公司人员变动放弃成交,目前该机构正在和第二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现在遇到的问题是:第二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比第一成交候选人高出6.3万元。请问可以要求对方变更价格吗?如要求对方以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价格成交,可以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J依据这一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应给予参加项目竞争的每一个供应商以相同的谈判机会。如果最后一轮报价已经截止,在合同谈判阶段,则不能再与成交候选人进行价格谈判,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