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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
2、能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