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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在中标(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人?问: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当评审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审结束,采购人能否在评审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人?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目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对应上位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