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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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223-X替代SL223-2008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codeofpracticeonwaterresourcesandhydroeIectric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义发布-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14)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修订,合并名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本标准共9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一一项目划分施工质量验收 合

2、同工程完工验收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本次对SL223-2008及SL176-2007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项目划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取消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增加了基本规定;一一调整了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2231999SL2232008SLl761996SL1762007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

3、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北京水建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宛生汪亚超杨云国管宪伟赵存厚许文涛胡竹华何强张凤杨清风徐志远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IoOO53;电话:010-63204533;电子邮箱:bzh),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则12 术语23

4、基本规定44项目划分55施工质量验收75.1一般规定75.2 分部工程验收85.3 单位工程验收9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27阶段验收147.1 一般规定147.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157.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167.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177.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178竣工验收198.1一般规定198.2竣工技术预验收208.3竣工验收21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239.1 工程交接239.2 工程移交239.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23附录A验收提供资料清单25附录B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26附录C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40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4

5、3标准用词说明46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47条文说明481总则i.o.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1坝高30m(含)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4级(含)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IOMW(含)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并可将相关验收工作环节合并进行。1.0.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

6、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5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SL631-SL63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1.0.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单位工程Unitproject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2.0.2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2.0.3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由若干工序(或工种)组成的综合体,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2.0.4主要建

7、筑物mainstructure工程中发挥主要作用或保证工程运行安全的水工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2.0.5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对工程安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2.0.6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地基加固及基础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7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

8、构件、自行加工的砂石骨料和石料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8见证取样evidentialtesting施工单位在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交到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活动。2.0.9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2.0.10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检测、监测、材料、设备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其危害程度或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事件。2. 0

9、.11质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3. 0.12验收acceptance由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等进行检验、确认的活动。4. 0.13专项验收specialacceptance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工程档案等进行的验收。5. 0.14专业验收professionalacceptance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交通、水运、电力、建筑、市政等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的验收。3基本规定6. 0.1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

10、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7. 0.2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有: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3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3.0.2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有: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3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3.0.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3.0.4验收资料分为提供资料和备查资料,验收提供资料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0.5项目法人应统

11、一组织验收资料制备,并应按相关规定对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3.0.6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提交验收资料,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3.0.7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应有裁决权;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按规定报请相关单位决定。3.0.8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3.0.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和专项验收。3. 0.10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含检测、鉴定、会议等)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4项目划分4. 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12、验收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项目中规模较小的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单体建筑物及专业工程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等同于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项目划分、项目名称等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4.0.2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及说明应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4.0.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4.0.4需要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临时工程,可按永久工程进行项目划分,但

13、不纳入永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4.0.5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工程结构和功能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4.0.6单位工程划分原则: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一般以招标标段、工程结构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其中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可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疏浚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同时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个吹填区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

14、: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4.0.7分部工程划分原则: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功能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大、中型交叉联接建筑物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同枢纽工程。3疏浚工程,按长度或面积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部位或功能划分。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大于50%。4.0.8单元工程划分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执行。5施工质量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质量验收应分为单元工程验收

15、、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5.1.2 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5.1.3 1.3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1.4 单元工程验收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执行。5.1.5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混凝土、砂浆试块以及关键部位使用的钢筋、水泥、止水等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5.1.6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

16、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5.1.7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

17、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质量缺陷是否需要处理应在备案表中明确,需要处理的应在备案表后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资料。5.1.8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处理完成并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5.2 分部工程验收5 .2.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6 .

18、2.2大型工程(含1、2级堤防)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工程(含3级堤防)及本标准1.0.2条规定的小型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5.2.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2所含单元工程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3相关资料齐全;4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6设备安装工程(如有)应通过联调;7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2.4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

19、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2.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2分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合格标准;3相关资料是否齐全;4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2.6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5.2.7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资料;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5.2.8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

20、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5.2.9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5.2.10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5.3单位工程验收5.3.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己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

21、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5.3.2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含1、2级堤防)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见附录B。5.3.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2所含分部工程已通过施工质量验收;3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4相关资料齐全;5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6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的,不得影响单位工程验收;7合同约定的其他

22、条件;8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5.3.4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及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5. 3.5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2相关资料是否齐全;3单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4外观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5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 3.6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

2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6. 3.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资料;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5.3.8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5.3.9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5. 3.10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24、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7. 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6. 0.3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6.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完成;2工程已完成了有关验收;3工程质量缺陷已处理;4工程计量已确认;5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6工程档案已

25、整理;7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6. 0.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生产生活区恢复情况;4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5验收资料整理情况;6工程施工质量;7工程计量完成情况;8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9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10合同工程完工口期确定;11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7. 0.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3检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资料;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6.0.7合同工

26、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6.0.8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6.0.9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7阶段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当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导(截)流、下闸蓄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7.1.2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

27、会宜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有时)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7.1.3 3阶段验收分为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弓I(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等其他阶段验收。7.1.4 1.4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应完成相应的专项验收。7.1.5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并对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项目法人

28、主持的阶段验收可参照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的要求进行。7.1.6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7.1.7 阶段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己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好和工程质量;2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3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5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6已完工程施工质量;7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7.1.8大型工程(含1、2级堤防)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先进行技术预验收。7.

29、1. 9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8.2的规定进行。7.1.10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标准8.3.3的规定进行。7.1.11 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I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验收鉴定书自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7.1.12阶段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7. 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7.1.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8. 2.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

30、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工程已完成;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4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并通过验收;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9. 2.3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2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3导(截)流方案、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4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5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6验收发现问题的处

31、理意见;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7.2.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7.3水库下闸蓄水验收1 .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7 .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

32、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9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7.3.3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2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3近坝库岸处理情况;4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6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7.3.4工程分期蓄水时,应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7.3.5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蓄水(挡水)验收。拦河水闸工程验收的条件、主要内容参照本标准7.3.2、7.3.3条执行。7.4引(调)排水工

33、程通水验收7.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7.4.2通水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物形象面貌满足通水要求;2管道、有压隧洞、渡槽等建筑物已通过压(充)水试验;3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己落实;4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5调度运用方案、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7.4.3通水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2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3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4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5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6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7.4.4工程

34、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7.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7. 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8. 5.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有所在地区电力行业的代表参加。9. 5.3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10. .4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机组启动试运行;2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已提交;3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7.5.5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2工程施工和安装质量;3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4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5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8竣工验收8.1 一

35、般规定8.1.1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8.1.2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1.1.1 3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级堤防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3级堤防工程),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8.1.4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8.1.5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按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8.1.6 竣工技术预

36、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存在工程尾工的,不得超过批复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且不得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用,并已做出实施安排;3工程施工质量合格;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项目档案满足验收要求;6工程具备一定运行条件: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7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8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9已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8.1.7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2竣工技术预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或作出安排。8.1.8竣

37、工验收应在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具备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8.1.9 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8.1.10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5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8.1.11 竣工验收

38、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8.2竣工技术预验收8. 2.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9. 2.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10. 2.3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11. 2.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2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4工程初期运行中

39、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5工程重大技术问题的评价;6工程尾工安排情况;7工程项目施工质量;8工程档案是否通过验收;9工程财务情况;10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8.2.5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2听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如有)、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如有);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8.2.6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8.3竣工验收8.3.1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0、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8.3.2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8.3.3竣工验收会议内容和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

41、作报告;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8. 3.4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8.3.5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缓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8.3.6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并能投入运用,受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制约竣工验收的工程,可先行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

42、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工程完工验收可参照8.1、8.2、8.3.1-8.3.4进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附录Do工程完工验收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1 工程交接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形成交接记录。9. 1.2工程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实体;2工器具及其备品备件;3工程档案;4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接内容。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规

43、和合同约定执行。9.2工程移交1.1.1 2.1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并形成移交记录。1.1.2 工程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等后,项目法人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转入运行管理。1.1.3 工程移交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实体;2其他固定资产;3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4工程档案;5其他应移交内容。9.3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3.1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

44、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9.3.2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文件,并负责将验收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9.3.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附录A验收提供资料清单序;资料名称部程收分工验位程收单工验同程工收合工完验组动收机启验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供位提单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法人2工程建设大事记项目法人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7项目法人4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验收主持单位5验收鉴定书(初稿)项目法人6度汛方

45、案*项目法人7工程调度运用方案目人项法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机构9工程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10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11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行理位运管单12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术定位技鉴单13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施工单位14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目人项法15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质安监督单位注:符号“J”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如有应提供”。附录B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附录B.1基本规定8.1.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调)排水工程等三类,分列于附录B.2、附录B.3、附录B.4。8.1.2 附录中外观质量验收表列出的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应根据工程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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