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关闭实施方案编制及拆除工程监管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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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滨江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关闭实施方案编制及拆除工程监管服务项目甲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乙方:2020年月日招标人(以下称甲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中标人(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对常州常京化学有限公司安全关闭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须承担与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确保企业关闭过程安全、环保及高效。第二条合同价格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小写:元)。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服务范围

2、内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组织机构、监管人员和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管人员。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规定的监管内容提交现场记录和监管报告(包括监管整改通知单、日报及竣工总结报告)。4 .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和企业工作中的关系,督促企业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告知企业、乙方各承担的具体

3、工作。5 .企业拆除过程中,乙方遇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甲方应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予以协助。6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监管服务费。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对企业安全环保拆除和污染防治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有建议权。2 .乙方有权审核施工单位的拆除工作进度计划,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3 .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审查、验收,提出监管意见。4 .乙方有权在监管过程中,对各企业所委托的劳务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5.乙方须遵循监管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应用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通过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环保按时

4、拆除到位。严格对照常州滨开区安全关闭化工企业实施细则(常高长指(201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滨江经济开发区(春江镇)化工企业安全关闭工作流程的通知(常高长指(2020)1号)等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履行监管服务职责。(一)拆除前准备阶段(1)乙方须根据各项关闭实施方案及现场实际情况,组建现场监管机构,向甲方报送监管总工及监管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经甲方批准同意后进驻现场。后续乙方须结合监管方案,不断强化现场监管力量,保证现场常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监管服务人员总计人,名单须书面报送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监管服务人员变动的,须在3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5、D监管人员须具有一定的监管经验。2)监管人员通过驻场、旁站、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管。3)监管机构自备完成监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协助企业盘点现存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污废等数量、存放地点并形成清单编入关闭实施方案中,收集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地下隐藏工程布置图、项目工艺设备流程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基本图纸和立项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或意见等基本资料。督促、指导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编制总体关闭实施方案,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篇含生产装置停产(停车)方案、系统置换及清洗方案、整体拆除方案(装置设备及建(构)筑物)、安全风险评估

6、、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保卫措施等;环保篇含现场清查情况分析、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拆除过程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拆除活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在拆除工作开展前,督促企业将关闭实施方案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备案。(3)企业拆除工作开展前,乙方须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服务方案,明确监管服务措施,并结合关闭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4)乙方须审核拆除现场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专用许可、操作人员上岗许可等,收集复印相关资质及拆除施工、危废处置、土壤调查等协议合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及人员配备等,检查特种设备、

7、装备的拆除和拆解是否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等,收集人员安全教育、施工交底、保险缴纳及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资料,确保拆除工作准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满足拆除工作实际需要。将上述施工单位资质、协议合同及备案资料等复印件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5)乙方须通过梳理分析各项方案及现场排查等方式,识别拆除活动中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包括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指导及督促企业做好环境、安全隐患预防及管控工作,协助施工单位排定拆除进度计划表,并审核后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一)拆除施工过程中(1)拆除过程中,乙方须全程检查企业拆除活动的施工安

8、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确保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施工实际需要。(2)拆除工作开展过程中,乙方须对各方案中所涉及的安全拆除措施、危废处置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它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落实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以及安全隐患预防、消除的实际需要等,及时指导企业完善和调整各项关闭实施方案、预案和处置方案,防止拆除过程产生的次生污染和安全风险,若有突发情况,须及时督促并指导企业采取必要防治措施,消除环境及安全隐患。(3)拆除过程中,企业开展敏感、重点拆除活动前,如主要设备(设施)拆除、建(构)筑物拆除、可能存在环境及

9、安全隐患的拆除工作等,乙方须提前评估分析,督促被拆除企业对拆除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审核拆除作业方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评估审核后开具书面许可,确保环保、安全后方可允许企业施工。(4)拆除过程中,企业有需转移处理或再利用的设备,乙方须监督并指导企业在转移前贴上标签,说明其来源、原用途、再利用或处置去向等,并做好登记;同时乙方须监管企业转移处理或再利用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5)拆除过程中,企业产生拟外售综合利用的物资或固体废物等,乙方须监督并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做好台账记录,明确来源、原用途、再利用或处置去向等;厂区所有物料、物资的外运

10、(包括固体废物和废水委外处置等)均须乙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外运。(6)乙方须全程监督及指导企业保存并归档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安全隐患消除的相关资料、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7)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拆除现场进行检查,乙方须全程配合,主动汇报问题,并针对检查单位所提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须由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情况说明并经乙方审核确认(盖章)后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不能立即整改的,须明确预计整改完成时间,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倒排整改时间表及每日整改内容,同时制定整改过渡期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11、确保风险可控,保证拆除中的绝对安全。拆除工作中,乙方发现问题除立即监督及指导企业进行整改,须及时将问题上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归档。(8)乙方须对拆除现场出现问题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撑,对特殊作业的许可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企业进行专业指导。对拆除过程出现的敏感问题,须进行论证,出具专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撑和专项论证。(9)乙方须全程监督企业拆除工作的进度,当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要督促及指导企业提交施工进度落实方案,加快施工进度,一切工作以保证安全为前提。(10)乙方须对企业所委托的劳务单位在拆除方案、拆除进度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协

12、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环境问题,并于每日18:00前形成监管日志,明确当天工作重点、进度和明日工作计划,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归档。(三)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等要求乙方提升完善监管服务的措施,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后,对有利于环保、安全的措施须进行采纳,不采纳的须书面向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12)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电话:微信号:乙方负责人有权签署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书,签收甲方通知和文件等,发生变动的,须在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三)拆除工作收尾阶段(1)乙方组织对拆除现场进行验收:对企业的设备设施拆除情况、房屋拆除情况、污染物清理

13、情况、厂区环境污染现状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无安全及环境风险隐患遗留,出具验收意见(附相关监测报告),验收意见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乙方须确保所提交的报告和出具的验收意见等资料符合有关要求,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乙方须认真做好企业关闭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档工作,在企业拆除完毕后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归档。(3)拆除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编写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四)上述所有工作乙方须留存工作底稿备查,工作底稿由乙方、企业和涉及到的有关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合同款结算及支付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由甲

14、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3 .结算原则:固定总价,共计元(大写:万元)。4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待企业拆除前期调查完毕,所需资料收集、审核、备案完毕,识别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并制定针对行监管方案,安排监管服务人员全部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30%(付款时须提供监管服务人员花名册及分工明细,报送企业基本图纸、基本资料、施工单位资质、协议合同及备案资料等复印件,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各类关闭实施方案(评审稿)及监管服务方案(评审稿)及拆除进度计划表);(2)乙方督促企业如期在拆除计划时间内安全无事故、无环境污染、无安全环境隐患遗存的完成拆除工作,编写并提交

15、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完善由乙方、企业和涉及到的有关单位签字或者盖章件,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的留存工作底稿资料,并组织对拆除现场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无问题且工作底稿资料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备案,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60%(付款时须提供包括但不局限于现场检查、指导、评估审核的书面许可单、监管整改通知单、整改审核单、外运物资乙方签字的确认单、每日报长江大保护指挥部归档监管服务日志等全程监管资料,梳理汇总并上报企业特殊作业审批单、拆除过程相关论证、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或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提交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及现场初步验收意

16、见并附相关监测报告);(3)该监管服务项目由长江大保护指挥部组织联合验收,乙方将各类资料收集补充齐全,并将联合验收意见及上述所有资料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单位,经审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须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企业拆除过程安全、环保、高效,若发生以下问题,即对委托费用进行扣除:(1)若企业拆除工作被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次处罚记录根据具体情况扣除本合同总价的1%5%;(2)若企业拆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1次事故根据具体情况扣除本合同总价的1%5%;乙方监管过程中因其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或监管人员失职等乙方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产业环境风险,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

17、价的5%作为违约金,超过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除监管企业拆除工作,应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拆除工作,若因乙方监管服务工作不当,造成企业拆除工作延期,即扣除本合同总价的1乐并自延期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即扣除1万元;(4)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有明显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乙方未能及时发现,或其它管理不善的地方,发现一次扣除1万至10万元。(5)甲方根据上述约定扣除的款项具体数字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未督促企业按时提供

18、必要的资料,不属乙方违约责任。3 .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4 .乙方监管过程中因其专业技术能力不足、风险评估不足或监管人员失职等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环境次生污染,其造成的责任、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5 .乙方在各项审查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应确保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其验收意见失实或不严谨造成的责任、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6 .其他未尽事宜,以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

19、,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 .守约方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3 .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 .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见证方仅对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进行见证,不代表任何承诺或保证,该合同的履行等相关情况均与见证方无任何关系。2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见证方执壹份存档,均具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下无正文)甲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见证方:代理机构(章):常州市尚阳招标有限公司乙 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电话: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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