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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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2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

2、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当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O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三)按照承诺

3、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五)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第七条择业求职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二)按照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者相关证明;(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八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章

4、、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员证明;(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被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O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当在7日内办结。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空岗信息。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输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职业分

5、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其收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执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档案托管对象:(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第十三条档案托管服务内容:(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三)代交、代办社会保

6、险费和退休手续;(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五)查阅档案;(六)应当承担的其他服务。第十四条违反第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O元以上5OO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反第六条(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且分别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招用、推荐人数每人处以5O兀罚款。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OOO元以上5OOO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5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涂改、伪造、遗失、损毁托管档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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