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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一、建筑防火条件差我国的集贸市场除近些年来统一兴建的大型市场以外,中小型和旧有的集贸市场多数为棚顶市场、临街市场、地下市场等,普遍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偏低、建筑简陋易燃、防火间距不足、缺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宽度不够、灭火设施装置不足以及商品分布未考虑防火灭火要求,摊位柜台密度过大、间距不足等问题,有的甚至是占用消防车通道、居民住宅或公共建筑防火间距的拦街断路的违章市场,严重威胁周围建筑的防火安全。遇有火情,往往会造成“火烧连营”。二、可燃商品多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鲜湿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文具、工艺美术、家具等,均属可燃商品。
2、有些商品如油漆、赛璐璐制品、气体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等化工制品属于易燃危险品。一些市场还经营烟花爆竹,绝大部分市场没有设置专用仓库,商品储存管理混乱,火灾隐患比较严重。三、人员密集集贸市场商品云集,不仅有个体商业户,一些国营、集体商业单位也进入集贸市场参与竞争,且经营的商品大都以居民群众生活中吃、穿、用不可缺少的商品为主,顾客流量很大。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许多市场的顾客流量远远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火灾,疏散非常困难。四、用火、用电、用气量大集贸市场内的商店,除日常照明、夏季排风等用电外,广告橱窗内的霓虹灯,商店内的吊灯、壁灯、台灯,节日或展销期间的彩灯,以及住店人员烧水煮饭用的电热器具,
3、都离不开用电;有的市场店户还在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灶具;不少市场为前店后库,店中有店,商务洽谈、生活起居混于一室,用火、用电、用气点多量大,加上许多市场用火、用电、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店户各行其是,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五、防火安全管理薄弱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应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但不少集贸市场由于主办单位工作不落实,有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够,没有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失控。第二节集贸市场的主要防火要求一、消防组织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
4、实施监督。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集贸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1 .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3 .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4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5 .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6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1 .建筑面积100O
5、Om2以上或者摊位100O个以上室内集贸市场;2 .占地面积Ioooom2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3 .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小于上述规模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20000m2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室外市场;建筑面积2000m2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集贸市场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
6、,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二、建筑防火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布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凡在城镇设置建筑为半敞开式或者露天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半敞开式建筑的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露天集贸市场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在
7、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市场内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三、用火用电防火集贸市场内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
8、设置。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铸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四、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配备。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