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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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地铁和轻轨(含延伸线贯通运营)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规范,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参照执行。第二章前提条件第三条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至少满1年。第四条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第五条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1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

2、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第六条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已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第七条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9.5%;(二)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9.4%;(三)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20万列公里/次;(四)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五)全天运营时间不低于15小时;(六)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得分在800分以上。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参见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服务质量评价方法符合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

3、价规范有关规定。第八条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二)车辆基地检修库线、投入运行的车辆及其配属设备的数量、功能及运行状态满足正式运营需要;(三)土建工程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系统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各类软件、调试报告等全部移交运营单位;(四)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第九条运营单位编制完成初期运营报告,内容包括初期运营基本情况、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并对初期运营期间新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生的重大故障和险性事件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第三

4、章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运营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经费投入应满足正式运营需要。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抽查至少2名不同岗位人员,检查其实际到岗与定岗定编的符合性,以及行车、客运、维护和安全生产等部门运转的有效性;(二)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事故事件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经费、关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核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完整性、使用有效性、制修订规范性;(三)抽查委外合约和委外管理制度,核查委外合约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业务管理范围、人员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以及有关监督考核等的落

5、实情况;(四)查阅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核查经费用途和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持续完善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评估要求及方法:抽查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车、客运、运行维护等规程或管理制度,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风险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台账等,核查下列要求落实情况:(一)线路投入初期运营6个月内应完成首次全面风险辨识,其后每年初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并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风

6、险点与每次新辨识的风险点全部逐项定级,并纳入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二)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风险点,应结合线路实际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护类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细化到设施设备养护与维修规程中的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风险点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细化到行车、客运和保护区管理等有关岗位或人员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关键操作步骤;(三)对照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的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原则分解到岗位,形成各岗位隐患排查手册。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结合初期运营期间

7、系统运行情况,持续优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控设计缺陷、设备可靠性差,以及管理不协同、专业间接口衔接不畅等问题。评估要求及方法:抽取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中所列的风险点,通过现场检查、人员问询、数据分析、专项检测等方式,核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的有效性。第十三条运营单位按规定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闭环。评估要求及方法:抽查2个以上岗位的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现场检查2个以上隐患治理点,核查下列要求落实情况:(一)日常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并涵盖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日常生产作业环节;专项隐患排查

8、应涵盖关键运输节点、重点施工、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等;隐患排查的内容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规范JT1456执行;(二)隐患排查治理应实现排查发现、整改落实、效果验证等闭环管理,隐患治理各项措施运行有效。第四章行车组织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结合初期运营期间客流变化,优化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合理安排运行交路、运输能力和运营服务时间,尽量保证运力运量匹配。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查阅客流统计数据与列车运行计划,计算线路负荷、列车断面满载率、行车间隔等运行指标,分析列车实际运行能力与客流的匹配情况。运力运量匹配应满足:当最大运力能够满足需求且不对其他线路造成影响时,列车满载率宜控制在100%以下;

9、当最大运力无法满足需求、运力紧张时,在设计能力范围内根据需要提前增购所需车辆等并及时调整列车运行计划;(二)查阅客流统计数据,结合客流特征,分析运营服务时间、首末车时间、运行交路、行车间隔等列车运行计划参数设定的合理性,以及与换乘的其他线路列车运行计划的衔接、运力匹配情况;(三)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应核查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非运营期间的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求等论证情况。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落实行车组织责任制,实现各专业接口协调与指挥、信息传递、资源调配等运行顺畅。评估要求及方法:查阅行车组织规则、调车作业规程、列车驾驶操作规程等,核查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

10、、车辆基地调度员、列车驾驶员等行车岗位人员在列车运行监控和调整、故障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协调指挥、信息传递、资源调配等岗位职责、接口界面与作业衔接等情况。第十六条行车调度应落实调度命令的发布、执行规定,调度命令的内容和传达应准确、简明、规范。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等可能造成行车事故的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行车调度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相关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书面命令和口头命令应做到内容完整;2 .调度命令严格执行“一事一令”,调度命令传达应使用普通话和标准用语;3 .调度命令发布前应确认现场情况和行车设备状况,可听取有关

11、人员的意见;4 .调度命令应答实行复诵制,受令人复诵。2人及以上受令时应指定1人复诵,其他受令人核对命令内容后进行回复确认;5 .通过无线调度电话、网络传送的文字或语音调度命令,系统应有查收记录,并把查收信息回传给发令人,保存备查;通过调度电话、无线电话等传达调度命令时应录音。调度命令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二)通过查阅资料、旁站检查、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落实正常行车组织方案,遵守运营前准备、运营过程中和运营结束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运营前准备、运营过程中、运营结束等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

12、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针对列车驾驶员上岗前休息不充分、行车交接不清晰、列车整备作业不到位等可能造成行车中断或事故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1)出勤前,列车驾驶员应充分休息,在公寓候班时应严格执行公寓候班管理制度,保持出勤精力充沛;(2)出勤时应完成列车驾驶员精神状态检查和酒精检测,列车驾驶员应认真抄/阅调度命令、行车揭示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行车安全预想,按规定办理行车备品的领用手续并确认齐全、状态良好;(3)按规定完成列车整备作业、道岔等行车相关设施设备状态核验,并确认运营线路空闲、施工结束、线路出清;(4)按规定组织空驶列车正线限速轧道。2 .针对运营过程中列

13、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瞭望行车、超速行车、擅自切除列车运行防护装置、车门夹人夹物动车等可能造成挤岔、列车冲突、行车中断等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列车驾驶员应不间断加强瞭望,注意观察仪表、指示灯、显示屏的显示和线路状态以及列车在站作业情况;遇无法瞭望信号、信号中断、联络中断等无法确认行车安全条件时应立即停车;(2)列车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行车调度命令行车,严禁超速行车或违反行车调度命令行车;(3)列车进站时,列车驾驶员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列车驾驶员在站台停车后应监视乘客乘降情况,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和站台门关好、两门之间间隙处无夹人夹物后,方可发车

14、;(4)列车驾驶员改变驾驶模式前应按规定获得授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擅自切除列车运行防护装置行车;(5)列车故障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停车,列车驾驶员应通过广播等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车站临时停车时间较长的,列车驾驶员应打开车门和站台门并配合站务人员做好解释;(6)应合理安排列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3 .针对运营结束时列车退出运营未完全清客、车站滞留乘客、办理退勤手续不到位等可能造成客伤、行车事件等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1)列车清客完毕后方可驶入折返线或车辆基地;(2)车站应进行关站前检查,确认站内无乘客滞留后,及时关闭

15、各出入口及客运服务设备;(3)列车返回车辆基地后,列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退勤手续,如实报告驾驶过程中的异常及处理情况。(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列车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落实非正常行车组织方案,遵守区间限速、越过禁止信号、退行、反向行车,列车救援以及列车ATP失效、道岔故障、联锁失效、接触网(轨)失电等情况下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非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超速运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运行按照规定速度或限速命令行车,临时限速命令应由

16、行车调度员发布和取消,不得擅自发布和取消;2 .越过防护信号机禁止信号行车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行车调度员应确认信号机后方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并凭调度命令越过,首列列车限速25kmh运行;3 .列车退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列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道岔(如有)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退行命令,必要时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做好引导。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IOkmh,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4 .列车反方向行车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

17、防控:反方向行车应确认线路空闲、进路准备妥当,并做好运行列车与对向列车的间隔控制,车站行车人员应依令做好接发列车和乘客乘降组织工作;5 .列车救援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位于区间时,应在驾驶员广播告知乘客后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尽快行驶至就近车站清客。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连挂后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时限速30kmh,牵引运行时限速45kmh;任一列车载客的,应限速25kmh运行;6 .列车ATP失效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列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

18、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确需继续载客到终点站的,应与前方列车至少间隔一个区间并限速运行;7 .道岔异常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现场检查确认等手段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变更列车进路组织行车;如不能变更列车进路,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单操单锁相关道岔;如道岔无法单操单锁,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钩锁到正确位置。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组织行车。通过故障区域的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高于25kmh;8 .接触网(轨)失电可能导致行车中断的风险防控:列车行驶在区间发生接触网(轨)失电时,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及

19、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及电力调度人员应组织设备维护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切换供电方式,必要时减少列车上线运行对数。列车迫停地下区间超过时间设定值(一般为4分钟)时,环控调度人员应启动相应环控模式。(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列车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落实应急行车组织方案,遵守应急情况下的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应急情况下未按规定行车和组织乘客疏散,可能导致行车事故或客伤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处置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与有关部门建立地震

20、、恶劣天气等信息收集、预警机制;2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视情及时采取加弓金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规定进行行车调整;3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视情及时采取加弓金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规定进行行车调整;4,地下和高架线路车站、区间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事发区域的列车;对已进入区间的列车,行车调度人员应视情组织列车越站或退回发车站;地面线路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应立即停车,及时疏散;5 .人员非法进入轨行区时,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调度人员应视情及时发布限

21、速、停车或停电等命令;6 .列车脱轨、冲突时,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停后续列车或变更行车交路,避免后续列车进入事发区域;7 .地下和高架线路组织乘客区间疏散时,按规定执行区间接触轨停电,启动相应环控模式,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人员前往迫停地点引导疏散。线路恢复后,组织疏散区间上下行首列车限速25kmh通过,确认无人员及物品遗留后恢复正常运行。(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行车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和作业操作步骤。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完善站场行车组织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场内接发车、调车作业,保证站场行车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

22、对车辆基地接发列车、调车、停车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不得溜放调车作业;停车、动车前应按规定设置或撤除防溜措施;8 .车辆基地按照调车作业计划,准确及时准备进路;9 .接车前应检查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接车信号;10 发车前应检查进路、道岔位置正确,确认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发车信号;11 .列车驾驶员不得在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车辆基地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二十一

23、条运营单位应落实调车作业限速、安全防护、调试作业等安全规定,保证调车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调车作业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调车作业超速运行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规定车站、车场线上运行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道岔侧向通过速度;列车调车牵引运行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不得超过3Okmh,在尽头线运行不得超过5kmh,停车库内运行不得超过IOkmh,维修线上运行不得超过5kmh;2 .调车作业防护距离不足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IO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

24、于Io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调车作业岗位职责和作业操作步骤。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落实试车线限速、安全防护、停送电、调试作业等安全规定,保证试车线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试车线作业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试车线超速运行和防护距离不足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作业开始前应对试车线进行限速轧道;试车线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该试车线最高允许运行速度;距离尽头线阻挡信号机50m时运行速度不得高于20kmh,距离尽头线阻挡信号机20m时运行速度不得高于

25、5kmh,距离IOm时必须停车。试车线限速标、停车标等标志标识应醒目、规范;2 .恶劣天气行车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露天试车线遇风、霜、沙、雨、雪等天气应视情况终止调试作业或调整调试内容;3 .试车线安全防护不足或擅自切除信号防护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防控:车辆在试车线进行试验时,具备信号防护功能的试车线必须开启车载或试车线信号设备进行防护;除特殊测试项目外,任何参试人员严禁切除信号防护设备进行调试作业。(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实到试车线作业岗位职责和操作步骤。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严格落实施工16检查、抢修检修调试、工程车开行等施工安全

26、管理规定,保证施工行车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违规施工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行车作业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施工作业及检修时间不足可能导致的风险防控:每天非运营时段内的检修施工作业预留时间不宜少于4小时,对运营产生影响的施工应安排在非运营时段;非运营时段施工需延长作业时间时,不应影响次日运营;2 .施工计划审批不严、执行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的风险防控: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单位、负责人、日期、区域、作业内容、主要材料和工器具以及施工影响、接地线、动火作业、工程车配合等其它安全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计划,动车类施工计划调整应经

27、过调度人员批准;3 .施工请销点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的风险防控:车站应严格落实施工请销点制度,核查施工申请单,确认现场施工人员、材料、工器具等与施工计划一致;4 .施工作业监督及停送电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的风险防控:施工作业需有专业人员监督,外单位进行有关重点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旁站监督;施工作业需停电的,应确认已停电并按需对接触网(轨)安装接地装置后,施工人员方可开始作业;5 .施工结束后安全检查不到位可能导致的风险防控:施工结束后应对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复原、功能检查和安全确认,确定其达到原有功能及安全要求,拆除接地设备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不得在线路上及其两侧限界内存放影响运

28、营安全的施工工具、设备、材料或丢弃废料。(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施工行车作业相关岗位职责和操作步骤,并严格执行。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特点、电客车和工程车类型及装载货物情况,落实装卸标准、防溜措施、安全防护距离等具体要求,保证施工行车和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施工行车安全防护缺失、防护不足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在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工程车上线运行前应对本车及其连挂车辆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保证技术状态良好;连挂车辆的货物装载必须牢固,并不超出规定的车辆限界;2

29、 .工程车作业时,根据装载货物及编组情况进行合理限速或停止相关区域牵引供电,工程车装卸货物时应具有相应安全防护及防溜措施;随车施工人员配合工程车作业时,人员必须在工程车运行方向后方;3 .非随车施工人员与工程车确需在同区间作业的,应统一进行现场施工及动车指挥,施工人员应在工程车运行方向后方作业,至少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红闪灯等进行安全防护;4 .施工列车作业区域与相邻的施工区域应至少保持一站一区间间隔;跟随末班车运行的工程车,与前方运营列车应至少保持一站一区间行车间隔;因施工需要缩短安全间隔距离的,应经充分论证并有配套防护措施;5 .施工列车需往返多次运行的,应根据行车调度命令封锁

30、区间,并确保封锁区间无其它施工作业,列车不得越出封锁区间运行。(二)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工程车添乘等方式,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施工行车安全防护相关岗位职责和操作步骤。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章中限速指标等内容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客运组织第二十六条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应做到“一站一方案工及时对客运组织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客流交织可能带来的客伤风险,在相关客运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客流组织方案应符合车站实际情况,并明确车站设备通过能力、站厅站台容纳能力,明确易发生对冲

31、区域、客流瓶颈部位等安全风险关键点,明确岗位定员、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明确应急情况下车站客流疏散流线、信息发布、换乘安全保障等要求;2 .客运组织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3 .本线路客流发生较大变化,出入口新开通或长时间关闭、新换乘通道投用、枢纽站衔接、公共区域受施工封闭等情况下客流流线有较大调整时,车站客流组织方案中的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应经过充分评估论证。(二)抽查线路首末车站,以及至少各1座换乘站、中间站、大客流车站的客运组织方案、相关评估报告和记录,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客运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车站应按规定对车站出入口、站

32、厅、站台、通道等进行巡视,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车站内违规作业,出入口、通道堵塞或不畅,乘客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带来的行车中断和客伤风险,在客运组织方案或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每座车站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巡查范围应覆盖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区域,巡查内容包括应急设施、站台门、自动售检票设备、自动扶梯和电梯、乘客信息系统、照明设施、标志标识、站台候车座椅等客运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出入口、通道等畅通情况,以及乘客不安全行为、车站卫生环境状况等;2 .每日对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地面、商铺、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33、包括站内吸烟、违规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车站顶面、墙面、柱面等吊顶、挂件的松动、空鼓、破损等问题,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破损或锈蚀等问题;3 .应明确客运设施设备故障报修及整改要求。(二)抽取至少3座车站巡视记录,查阅客运服务设施设备故障报修记录,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客运组织工作。第二十八条换乘站管理责任界面清晰,客流流线衔接顺畅,信息联络、突发事件协同处置等机制运转有效。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换乘站管理接口衔接、客流交织等问题可能影响客流组织的风险,在车站相关岗位职责、换乘站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出入口等管理责任界面划分清晰;

34、2 .共管换乘车站由不同单位管理的,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界面、客流流线、联络机制等;3 .共管换乘车站不同线路应制定应急处置协同预案和车站协同处置细则,并定期组织会商和演练;4 .换乘站车控室内具有直通电话,视频监控宜具备可互看对方站台、站厅、换乘通道、出入口的情况,对换乘通道有管理责任的车控室应具备对换乘通道广播功能。1 二)抽取1座换乘站,通过查阅车站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协议、现场处置方案等文件,人员问询或者设定应急场景,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换乘站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流监测机制,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值、管控措施启动及解除条件,并进行客流资料汇总分析工作,保证

35、大客流管控应对有效。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大客流冲击可能导致乘客拥挤踩踏等风险,在车站大客流组织方案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客流预警值设置应科学合理,并明确限流等大客流管控措施启动条件;预警值应符合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运力负荷评估相关要求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力负荷评估规范JT1469执行;2 .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3 .车站站长等车站客运人员应掌握车站容纳能力、客流峰值等基

36、础客流数据,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时间车站客流变化趋势;4 .广播、对讲机、导流栏杆等客流引导设施完好有效。(二)早晚高峰期,选取至少1座大客流车站进行现场检查。抽查车站大客流组织方案,并问询车站站长等车站人员,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实到车站大客流组织工作。第三十条自动扶梯和电梯、自动售检票机、站台门等设备故障情况下应对措施应明确、细化到车站具体岗位。车站应组织针对性培训及演练,相关客运服务人员应熟悉处置流程及关键步骤。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设备异常情况下客运处置不当可能产生客伤的风险,车站现场处置方案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扶

37、梯等出入口规定位置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动扶梯或者楼梯;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有乘客被困时,应安抚乘客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2 .自动售检票机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自动售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增加人工售票窗口;自动检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检票、免检等方式,引导乘客有序进出站;在紧急疏散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全部释放;3 ,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安全防护;无法打开时,应通过列车广播、标识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站台门发生大面积故障的,列车采取越站等应急措施时,车

38、站服务人员应通过广播及时告知乘客,维护候车秩序;4.列车临时清客时,应通过广播告知车内和站内乘客,车站相关客运岗位人员应上车引导乘客下车;列车区间疏散时,应通过车内广播准确、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工作人员应进入轨行区引导客流快速疏散;车站可采取暂停进入车站等措施,并及时告知乘客。(二)问询客运服务人员当自动扶梯和电梯、自动售检票机、站台门等客运设施发生故障时的应对措施要点,核查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符合情况,也可进行模拟实操考核,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车站客运组织工作。第三十一条列车停在区间需要区间乘客疏散、恶劣天气、火灾事故、异物侵入列车限界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等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疏散引导

39、、应急物资等应满足有关规定,相关客运服务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点。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突发事件情况下,因车站信息告知、疏散引导、应急物资启用不到位等影响乘客疏散或导致客伤的风险,在车站现场处置方案或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 .列车停在区间需要乘客疏散时,列车车门、站台门、端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应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安抚乘客情绪;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2 .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措施,及时进行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

40、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3 .车站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4 .异物侵入列车限界等可能导致列车进出站发生行车事件或乘客伤亡的,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列车紧急停车等措施,车站工作人员做好客流引导工作;5 .应急物资的数量、种类等应与应急预案规定相符。(二)抽取以上至少2类突发事件应急场景,问询客运服务人员应对措施要点,也可进行模拟实操考核,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在车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车站应落实施工请销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防范

41、措施,加强现场监控及检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车站施工请销点管理不严或销点未确认人走料清、施工现场作业监控及检查不足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或人员伤亡的风险,在车站施工作业规程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宜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以及影响客流流线或客运组织的施工作业,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2 .施工请销点、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施工登记、人员安全教育、现场作业监控及检查等安全要求;3 .车站应按规定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巡视。(二)查阅车站施工作业规程、施

42、工记录、巡视记录等,或现场检查,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车站施工作业管理。第三十三条车站、列车等设施设备或区域安全标识、应急疏散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应急操作指示等应完好清晰、醒目规范。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车站、列车安全及服务标志标识错误、缺失、不规范等可能影响乘客应急疏散的风险,应在车站巡视、安全检查、标志标识管理等制度中规定有关标志标识使用、维护等要求。(二)抽查不少于3座车站,添乘至少1列车,核查下列标志标识是否完好清晰、醒目规范。1 .车站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2 .自动扶梯和电梯安全标识、安全须知,站台门安全标志、应急操作指示;3 .列车紧急报警装置、紧急解锁装置、灭火器等

43、安全设施的警示标识;4 .车站警示、禁止标识,疏散标志;5 .无障碍服务标识。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健全乘客投诉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乘客投诉。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乘客合理诉求未有效答复或投诉渠道不畅通等可能影响乘车安全感和满意度,在乘客投诉受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应具备乘客投诉办理、通报、考核等工作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对于媒体涉及运营安全和乘客服务的负面报道、乘客集中反映等重大投诉事件应进行专项调查;6 .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初期运营期间,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100%,有效

44、乘客投诉率不应大于百万分之三;7 .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媒体负面报道、企业日常检查、乘客集中反映等暴露的运营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进行分类分析并及时完成整改。(二)查阅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及相关监督、考核文件和工作总结、相关专项调查报告;抽查35份投诉受理及答复记录或现场拨打投诉人电话,核查上述管控措施是否已落实到客运服务管理。第六章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符合有关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保证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功能和性能完整有效,技术指标、技术参数保持在容许值内。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查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规程文件、维护技术档案等,有关维护计划管理

45、、维护质量考核、维护信息管理等制度、维护规程内容齐全,运行有效。维护管理制度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维修规程文件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GB“3955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JT/T1218等执行;(二)通过问询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设施设备维护机构及其分工和职责与维护策略相适应;(三)查阅维护工作台账,核查设施设备技术状态的相关资料记录是否完整,技术指标、技术参数是否保持在容许值内。第三十六条运营单位在设施设备的查线核图、巡视、监测和维护等工作过程中,发现产品、施工质量、设计、设备布局、软件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等工程问题的,应及时组织

46、或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校正有关文件和图纸。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抽查查线核图工作记录和相关图纸文件,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查线核图工作,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二)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现产品、施工质量、设计、设备布局、软件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等工程问题整改后,有关文件和图纸已校正完成。第三十七条改变设施设备原设计结构、主要功能和架构、软件设计等应按规定通过评估论证。新增的设施设备应通过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投用前应完成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评估要求及方法:(一)抽查变更、新增和改造设施设备的评估论证报告和记录;(二)查阅设施设备安装、测试、验收文件,以及维修记录、培训记录

47、,具有新设备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核查新增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技术测试、试验,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技术审查,并加强保护区巡查管理。评估要求及方法:(一)针对保护区异物侵限、设施设备破坏等可能导致行车事故的风险,在保护区管理制度或巡查标准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落实下列要求:1.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等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外部作业的,应通过运营单位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技术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2胜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3)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4)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作业。2.下列情况应纳入保护区巡查内容并加大巡查力度:(1)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异物侵界隐患、违章施工作业、私设广告牌匾、堆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经商、人为引火、乱停车辆;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山体滑坡、植物、广告牌、彩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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