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98371 上传时间:2023-10-1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多元参与、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大力鼓励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立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二、发展目标2022年,我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符合我县实际需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

2、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和婴幼儿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三、主要任务(一)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1.统筹托育机构规划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县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中,按照标准和规范,根据本区域人口状况和服务需求,单独或与配套幼儿园合并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和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对

3、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根据实际统筹考虑婴幼儿服务设施建设的拓展。(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2.发挥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农村服务体系内容综合利用和盘活社区现有场所和资源,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3拓展托育服务机构阵地。支持社

4、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教育局、县总工会)4.推行托育服务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建设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

5、供给。(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5,丰富托育照护服务方式。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差异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612个月、1224个月、2436个月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入托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教育局、县卫健局、

6、县总工会)(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1 .认真落实休假制度。落实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2 .积极支持劳动就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对有重新就业需求的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3 .开展育儿指导和健康管理。通过入户访视、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及科学育儿知

7、识宣教、培训。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切实做好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县总工会)4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总工会、县卫健局)5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资源,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推广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

8、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体系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注册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其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同时告知举办人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和

9、工作时限按照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关于印发(XX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X卫人口家庭规发2021)X号)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2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类托育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

10、名单制度建立后,严格落实,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营商局)3 .开展多种形式监督。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4 .加强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各级卫

11、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四)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责任1.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婴幼儿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2 .压实政府部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

12、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同时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权负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保障3 .保障建设用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新建、扩建、改

13、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自然资源局)4 .落实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协调和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各

14、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5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培育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新建居住区配建、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发改委、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6 .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将婴幼儿

15、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农牧渔业集团、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四、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政

16、府主导,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商议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深化部门协同。县卫健局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发挥相关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三)加强宣传指导。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发动基层组织通过社区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途径,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根据婴幼儿家庭分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

17、建设。(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XX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XX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规(2020)X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促进3岁以

18、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21)X号),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XX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能统筹协调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拟订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计划;部署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和部门职责发挥情况;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19、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三、人员组成召集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营商局、县农业农村局

20、、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分管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日常运行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托育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四、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完成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同时要落实以下工作职责:(一)县委编办:负责权限内非营利性婴幼

21、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媒体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三)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四)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五)县民政局:负责权限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条件。(六)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负责协调和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七)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后,按规定

22、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和审批。(九)县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相关工程建设的规范和标准。(十)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十一)县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老旧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公共活动区域和设施建设。(十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工

23、作。(十三)县营商局:负责牵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收集、公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失信信息。(十四)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十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十六)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纳入抽查计划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督查检查。(十八)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十九)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二十)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