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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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一、总则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

2、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负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归集及二手车修车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二、企业申报条件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企业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

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4 .近2年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二)流通企业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4 .近2年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企业需每年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内不再进行申报;次年起,需满足申报条件并履行申报程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

4、料审核。(二)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2月1日后,可申请开展下一年度二手车出口业务。(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

5、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件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承诺书。2 .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五)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

6、证。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出口相关手续。(三)通过审核的二

7、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七)海关对

8、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工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l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

9、一致。(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取得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等国内资质认定,或列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六)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六、禁止出口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10、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七、职责要求二手车出口工作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海关、交通运输部门、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省级商务主管部

11、门责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公安、工信、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工作。(三)公安部门责任公安部门应在车辆转让等环节不为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办理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向商务部门及时反馈企业违规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况。(四)海关责任海关应履行

12、二手车出口报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口岸通关等环节提升便利化水平。发现企业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车辆,应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五)交通运输部门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提供出口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向已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免费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应用服务功能。(六)出口企业责任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不得有下列行为

13、:1 .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2 .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5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6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七)检验检测机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出具的二手车出口检测报告。八、附则本公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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