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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河湖长制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根据XX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的XX省河湖长制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制度(X总河长办发2023)X号)、XX市总河长办公室印发的XX市河湖长制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制度(X总河长办发(2023)X号)、XX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提示是指在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以提示函整改通知书等书面形式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第三条通报是指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第四
2、条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整改到位。第二章提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一)未有效落实责任区域或责任河湖的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或处理问题不到位的;(四)未有效开展各项河湖长制专项行动,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第六条提示主体为县总河长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
3、室。提示对象为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总河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乡级及以下河湖长。第七条提示应按如下层级进行。(一)县总河长办公室对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提示;对乡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村级河长进行提示。(二)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乡级及以下河湖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提示。第八条提示对象应在收到书面提示5日内向提示主体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第三章通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通报。(一)河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湖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经提示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进的;(二)责任区域或责任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
4、态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的;(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的;(四)在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等情形的;(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第十条通报主体为县总河长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通报对象为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第十一条通报应按如下层级进行。(一)县总河长办公室对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乡级总河长办公室进行通报。(二)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通报。第十二条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通报主体。县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第四章约谈第十三条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经提示通报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虚假整改的;(二)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三)存在工作失误,责任区域或责任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四)存在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三等次的;(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第十四条约谈主体为县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对象为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乡级总河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乡级及以下河湖长。第十五条约谈应按如下层级进行。(一)
6、县总河长对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乡级总河长进行约谈。(二)县级河湖长对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责任河湖乡级及以下河湖长进行约谈。(三)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人对县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乡级总河长、河湖长,村级河长,乡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四)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对乡级及以下河湖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实施。邀请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第十六条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书面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约谈程序、约谈时间地
7、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第十七条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邀请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约谈要求落实到位。县河长制办公室对约谈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第十八条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第十九条约谈对象因河湖长制工作同时被约谈主体及其他部门约谈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协商后统筹开展,不重复约谈。第五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提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扣分依据,同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一条需实行问责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问责,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XX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