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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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30102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

2、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拨缴。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

3、(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4、人可以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以登记注册时间为起点)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

5、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第八条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

6、,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税务机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第十条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机关、人民银行、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资金安全。第H一条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

7、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会组织信息和经费收缴信息交换机制,相互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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