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行业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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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行业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严格规范我县砂石行业开发利用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结合2021年以来全市机制砂专项整治和全县砂石料行业清查整治成果及当前全县砂石行业存在矛盾和问题,建立有效规范的砂石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县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复函的通知、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

2、021-202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如何加强砂石行业长效管理明确如下:一、总体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建立砂石行业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全县砂石行业职能明确、责任清晰、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进一步有效整治我县砂石行业低、小、散的行业现状,遏制砂石行业乱象,从而优化产销布局,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

3、系,促进砂石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二、管理范围各部门要根据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强化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砂石行业管理范围包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一)出让是指对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和“工程采矿”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1.采矿权出让。是指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公开挂牌出让。依法设置的采矿权享有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4、2.“工程采矿”矿产品出让。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和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施工,在建设工期内需要开挖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土矿产品的出让。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机场、铁路、公路交通、水利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电力建设工程,矿山(除砂石土以外其他的矿种)开拓系统工程等。(二)开采是指对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和“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的开采。(三)加工销售1 .独立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依法获得的“工程采矿”、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开拓工程等矿产品的加工、销售。2 .工程配套类自用砂石加工:是指省级、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且在初步设计方案中明确自用量在50万

5、吨以上(含50万吨),根据工程项目需要设置的工程配套类自用砂石加工。3 .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矿山附属类砂石的加工、销售。(四)运输是指对砂石资源(矿产品)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环节。三、职能职责为进一步明确砂石行业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有效消除部门监管重叠和空白地带。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砂石行业日常监管及“数智砂管”应用场景的运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履行好砂石行业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砂石行业管理机制,对本辖区范围内砂石行业实行全流程闭环

6、式管理。各有关部门将按照砂石行业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四个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砂石料行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砂石加工行业管理制度和综合评价标准。负责对砂石加工企业的准入审查。负责统筹“数智砂管”运行管理,开展数据归集、任务分配、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四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及工作督导。负责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或者抄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工业用地“通平”工程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

7、加工的监督管理;做好工业用地“通平”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县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对铁路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负责砂石市场、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价格情况监测预测预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县经商主管部门:与县砂石料工作中心共同牵头负责独立类砂石料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独立

8、类砂石加工行业管理制度和综合评价标准;做好独立砂石加工企业的准入审查;负责对擅自非法设置独立砂石加工销售、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现有砂石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绿色加工建设与项目备案管理,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负责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砂石加工企业的备案信息。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工用地“通平”、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非工用地“通平”、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建筑

9、用石料矿山采矿权,以及其它矿种矿山采矿与安全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砂石资源的出让。负责矿山开采、矿山附属砂石加工、绿色矿山建设、粉尘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等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用地、砂石加工用地的审批。负责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现有矿山开采和出让信息。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超边坡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和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与县砂石料工作中心共同做好对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企业的业务审核。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用石料、砂石加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及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环保准入

10、审查,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批复文件。负责归集砂石企业中环保领域物联感知监测数据至“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噪音、粉尘防治和水等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设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基本安全条件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协调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用石料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对砂石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审查,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现状评估报告。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天然气管道等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天然气管道工

11、程砂石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做好住建项目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天然气管道等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超限、砂石扬撒的巡查检查。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

12、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提供砂石运输车辆轨迹数据至“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水运等领域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和砂石装载运输对公路路面损坏、噪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基地、林场、林区道路等林业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林业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建筑用石料矿山征占用林地审批。负责对林业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

13、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依法查处在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砂石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或涉河涉堤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及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过程和河湖、山塘、水库等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水利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依法

14、调查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违的违法行为,并移交或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负责对涉砂石企业的水保准入审批,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涉砂石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负责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河沙开采管理相关信息”。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农村道路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农业农村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责对农业农村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

15、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审批、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有证无照”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和违反“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管理、水土保持、砂石加工等案件的立案查处。负责依法查处砂石装载运输车辆污染、损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县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网线基站等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项目工程结束后对砂石加工场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

16、责对电力建设工程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砂石资源(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移交。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停电或销户措施,依法查处窃电行为。负责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企业用电信息。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非法开采、加工、销售、运输和侵占砂石资源(矿产品)的立案侦办。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黑恶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干扰和破坏砂石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编制砂石资源(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和监控设备统筹布控工作方案。负责对运输车辆“数智砂管”智控体系的排查。负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的备案审查,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砂石

17、运输车辆的备案信息。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矿产品)相关税收。负责协调配合市级部门对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负责为“数智砂管”应用场景提供企业纳税缴费信息。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出让收益收缴。负责“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运行维护、“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小组实体化运行、举报奖励等相关经费保障。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出让拍卖程序的监督。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智砂管”协同平台的运维保障,以及提供“数智砂管”应用场景建设的数字化指导和相关通用系统。四、工作要求(一)严控准入条件

18、。各部门要按照“生态保护、集约节约、保障发展”的原则和砂石行业的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对开采规模、加工能力和矿地可利用面积等指标的要求,从严控制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数量,确保砂石行业规模型高质量绿色发展。严格把控砂石项目建设的选址、准入规模、年产能力、技术标准,着力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培植一批生产规模大、综合效益高、绿色生态的重点矿山企业。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行业市场竞争。坚持绿色发展,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绿色加工)是绿色矿山(绿色加工)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其它行业规范和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

19、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建设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独立类砂石绿色加工)“三同时”建设,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砂石行业绿色发展工作目标。(二)实施规范管理。为切实维护砂石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矿山采矿权审批,简化“工程采矿”审批,保障建设项目工程顺利施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采矿”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采矿”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采矿”管理的监管责任部门,建设项目工程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

20、法采取委托资质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核实报告等方式,强化对“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总量、自用量、多余量“三量”的核实,并经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砂石料工作中心,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公开出让前期的准备工作。同时,将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交与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或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对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拍卖工作(10万吨以下由乡镇(街道)负责)。要协调处理好砂石资源(矿产品)出让后的有关问题和就地用于公益

21、性建设的统一调配工作。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设置“工程采矿”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允许建设项目工程自用砂石加工的生产线和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在项目建设工期内或在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加工有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禁止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置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禁止建设项目“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矿产品)非法销售。(三)落实常态监管。强化数字化成果应用,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市县联动的治理格局。成立“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统筹“数智砂管”运行管理,由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开展数据归集、任务分配、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行业监督指导、进度跟踪、质量把关等

22、本系统“数智砂管”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数智砂管”应用场景的建设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进度追踪、结果反馈等“数智砂管”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打好批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组合拳,借助专业手段、技术力量,切实强化矿山、建设项目的督查和资源储量、资源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抓好矿山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采矿”的“三量”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针对性地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矿”的“三量”情况进行动态测评和监督检查,每年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不少于2次。同时,要加强采矿权合同、工程合同的监管,采矿权人与施工单位要按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工程施

23、工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施工,不得违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借工程施工的名义超越矿界、采矿边坡以及工程红线违法盗采砂石资源,不得擅自违规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不得擅自销售非法处置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基础信息及有关处置结果录入“数智砂管”应用场景,建立起全面打击和有效遏止砂石行业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监管平台,切实提升砂石行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砂石行业协调监管机制。县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县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工

24、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砂石行业的日常综合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实行定期会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共享信息资源,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贯通、齐抓共管”的全方位、全流程砂石行业管理格局。(二)健全考核体系,推进数字智控。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星级考核”制度和“数智砂管”平台考核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指导企业整改提升。“数智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要定期审查并通报“数智砂管”应用场景驾驶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数智砂管”平台基础数据录入完

25、备情况、问题处置完成率、事件反馈处置效率、巡查检查频次、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指标都将作为衡量标准,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年终考核一律按不合格评定。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三)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特别是发生重大案件被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交办的或因系统性失管、全域性失管等重大问题被中央、省巡视巡查、环保督察列入重大问题清单的,以及因非法开采、违规开采、加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一查到底,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及到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触犯党纪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本意见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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