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2、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规
3、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根据工程不同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后,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和核实,提出实施方案,填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1天内启动。
4、(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和核实。评审委员会应于现场踏勘后1天内对工程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出具评估报告,对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提出实施方案,填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要,项目业主可为项目建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属国有企业,具体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
5、同意后确定。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若遇同一项目多次重复发生次生灾情的,应当事前报告后再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等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九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第十条由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业部门负责,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6、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项目分类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要明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承包单位、工程估算费用(合同价以县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乘入库承诺下浮比例为依据)、计价结算
7、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入库承诺下浮比例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四条经县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保障。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结算前,工程款最高只能支付到合同金额的60%(若合同金额超过估算金额,以
8、估算金额为准)。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项目业主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现场工程日志记录、工程资料整理及审核等工作,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