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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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8版)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1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鄂州市水务局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替代或补偿方案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

2、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

3、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洪水影响评价审%:(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6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洪水影响评价审批:(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5、,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审批:(3)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

6、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二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第二款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

7、编制8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河道采砂许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鄂州市水务局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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