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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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2023年修订,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2023年修订,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黄色背景部分为删去内容)(红色加粗字为修改和新增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笫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笫二条本条

2、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笫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笫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3、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笫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笫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行法律、法规

5、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贵人负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原条例第十四条移至此)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笫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笫六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有

6、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答复。笫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移作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7、,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笫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圉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对特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

8、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移至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移至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

9、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笫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笫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0、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不明晰的行业、领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笫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

11、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保证安全生产(四)具有本条例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移作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12、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贝L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所必需

13、的资金投入;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支持商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1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o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笫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

15、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笫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16、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移作新条例第五条)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17、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资金投入;(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18、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贵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一线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设有车间和班组的,应当加强车间和班组爱设,落实车间主任(工段长

19、、区长、队长、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贵任。(原条例第二十二条移至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生产经营场所和设;ifi、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

20、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包含上一款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笫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

2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生产管理人员并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当明确机构负责人和专门从中安全生产管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理工作的人员。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2、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3、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笫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 对本岗位有关事项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 后方可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当次作业结束后, 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施、设备、 工具、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

24、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 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原条例第二 十条第二款移至此)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笫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 员、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 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笫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25、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移作新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移作新条例第十五条)笫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

26、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27、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笫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移作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笫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 作规程。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 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 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通报,并采取相应 措施。笫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

28、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制度、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事故障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信息档案,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

29、理等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笫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 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 险辨识。第二十六条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

30、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笫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登记、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

31、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笫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条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32、、物流中心 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 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储存和堆放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 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 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的 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 护距离。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 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危 险

33、物品运输、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在批准的运输路线和规定的作业区域范 围内进行。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场 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社会福利机构、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 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 车站、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 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原 条例第三十一条移至此)笫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

34、品禁止生产、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移作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笫二十四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其他使用燃气的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

35、下列规定:(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以及正确保戢劳动防护用品;(二)确认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确定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三)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现场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四)严格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和现场查验管理,开展必要的检测、检验;(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国家对危险作业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跄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并对受

36、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18标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电线杆、墙体以及构件、广告牌僵、树木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或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报告。第二十七条龛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

37、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移至此)笫三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做好旅游景区(点)安全事故的应对。笫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安全风险预警、提示和安全事故的应对。空中、商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

38、目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使用前的安全检查,保证旅游、体育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第二十九条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用作经营。对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贵任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故履患。笫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对作业场所通风并检测、明确现场

39、负责人、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全教育,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开展施救,并立即报警,不得盲目施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加强污水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提醒。笫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

40、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笫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需求,协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通报情况。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要求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42、,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笫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贲,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

43、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笫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笫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挂牌警告、安全生产访谈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笫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行业主管

44、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

45、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笫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笫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

46、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和绩效管理中,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墨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

47、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笫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瞽、隐患排查等系统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的效能。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乡(侯)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乡、镇

48、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列入上级机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列入上级机关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费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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