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惩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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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具有XXXX学校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2、记过或记大过。3、留校察看。4、勒

2、令退学。5、开除学籍。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一个月一次。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

3、,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3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4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6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7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8 .未经允许携带管制刀具、电子产品进校园;在校园内抽烟温酒等。9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2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3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

4、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4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1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年内的参评资格)。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第二章处分第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3 .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

5、、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 .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 .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

6、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 .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 .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0 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11 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

7、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一)有偷窃行为。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5 .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6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7 .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

8、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3.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

9、,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打架斗殴者:(一)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1)挑起事端。(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一旁助威。(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策划他人打架。(2)纠集他人打架。(3)持械打架。(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

10、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第十四条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扑克等,一经发现,除销毁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组织并参与聚众赌博者,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五条对经常无故旷课(含擅自离校到异地)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并通知家长。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4)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

12、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不尊重教职工,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三)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男女同学不

13、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

14、分。第十八条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1、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2、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4、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学生出门卡、准假证而离开学校,经教育不改者。6、不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第三

15、章处理程序与执行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一)报告情况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2 .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3 .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二)组织调查1.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年级组或学生成长指导中心签发学生停课通知单,违纪学生签字认可。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应于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6、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按规定处理。4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年级的学生时,由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学生成长指导中心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三)核备程序1.凡大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组织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年级组、班主任讨论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备案。2.凡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成长指导中心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成长指导中心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

17、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成长指导中心监督执行。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勒令退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可申请学历证明。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辨、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应向学生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当事人不服处理,可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当事人可在收到违纪处分告知书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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