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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考务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维护学校各类考试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考试的严肃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对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违规行为认定为事故:1、教师、教务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泄露考题。2、教师命题或教务人员印制试题中严重出错影响考试的信度和效度。3、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考务室、监考教师(含备考老师)未按时到考务室领取考卷、未按时进考场监考、私自调动监考场次。4、纠察人员未准时到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岗位上从事与纠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例如:看书、看报、谈笑或打瞌睡等)。5、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看书、看报、批作业、谈笑、抄做试题、打瞌睡等);因监考
2、教师违规造成学生作弊。6、监考老师携带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进入试场。7、监考教师漏收、漏装考试试卷,装订试卷出现错装、倒装等现象。8、教师及管理人员在考试、评卷期间或者在试卷保管期间丢失试卷。9、教师未能在规定时间里完成阅卷工作;在阅卷过程中,未按统一标准批改、私自改动学生答案、分数。10、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11、教职工在学校考务工作中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二、处理方式学校将根据事故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决定处理方式(以下处理既可单项执行,也可多项合并试行)。(1)一定的经济处罚(2)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检讨(3)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4)各类考评降一个等第三、处理程序1、事故责任人书面认识问题。2、教导处根据考务事故中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方案。3、报请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学校行政会议上通报。4、学校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