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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第四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第四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案例一2023年7月1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深间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关闭失效状态,属于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无锡力速机车工业有限公司,现场发现两名作业人员周某梅、王某霞未取得电煤作业资格,使用天然气的供箱未安装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均属于大事故障患。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
2、司作为厂房出租单位未对无锡力速机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属于大力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众星摩托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喷漆车间主任王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九条
3、第(四)项的规定,对无锡力速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俊作出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2023年3月1日,苏州市姑苏区阊门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苏州市东吴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苏州市东吴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化顿,氯化铁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在册危险化学品,且不在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Bl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2023年4月10日,连云
4、港市连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进行核查,发现李某在连岛后山饭店加注“植物油”疑似危险化学品,检查人员将加注的“植物油”样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样品成分甲醇含量100%,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其为危险化学品。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资质,属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连云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6月3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涉嫌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在侦办过程中。案例四2023年6月19日,淮安市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
5、人员对金湖县联扬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液氨储号压力表失效;同时,防爆区域内液氨充装台电子秤和电磁阀为非防爆型号,JB于大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97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2023年2月23日,泰州医药高新(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重大事项报备和每日特殊作业调度,发现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承接动火、登高等相关特殊作业。执法人员随即线上调阅当日作业票证,对该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现场通过查阅台账、调取当日作业视频及询问有关作业人员,发现该公司周某、乔某、李某、吴某、孟某5名作业人员无证高处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作出罚款7.7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