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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诚信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秉承XX集团“诚信、团队、务实、积极、专业、创新”的企业精神,为进一步提高XX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总部”或“XX燃气”)及各级子企业(下称“各成员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合称“各单位”或“公司”)生产经营效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诚信合规管理,依据XX集团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合规,是指各单位员工在生产经营及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遵守规章、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经营理念及职业精神,是XX向股东、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做出全面诚信承诺。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全体员工的
2、诚信合规培训与教育,营造“诚信合规”的工作环境与组织氛围。第二章诚信合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部设立诚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委员。第五条总部诚信管理委员会下设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总部诚信合规管理工作及指导各大区、各成员企业诚信合规管理工作。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由总部分管审计的管理团队成员任主任,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事务。第六条诚信合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诚信合规管理制度、负责诚信合规管理培训、诚信合规案件调查,并向诚信管理委
3、员会提交各项建议。第三章诚信合规行为准则第七条各单位员工应当遵纪守法,确保公司依法经营,避免公司因非法经营导致的不利后果。第八条各单位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中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维护公司权益。第九条各单位员工应当诚实守信,不欺骗政府,不欺骗股东,不欺骗合作伙伴,不欺骗领导,不欺骗员工,不欺骗客户;不恶意编造虚假财务信息、不伪造合同单据、不做假账。第十条各单位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决策制度、投资制度和财务制度。不违反程序进行决策或投资,不在未经适当程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主营业务之外其他业务。第十一条各单位员工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未经批准,不帐外存放资产或将公司资产转由个人
4、或其他第三方持有;不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拆借资金。第十二条各单位员工应当廉洁自律。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礼品、宴请和娱乐、体育、休闲、旅游活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好处;不利用业务之便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当利益。第十三条各单位员工应当厉行勤俭,不得铺张浪费;不违规不超标请客送礼,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第十四条各单位员工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不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朋友、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牟取私利;在利益相关人士担任主要职务或持有股权的单位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主动向上级申报并回避相关事务;不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竞争,不在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兼职(无论是否收取
5、报酬)。第十五条各单位员工应当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保护公司秘密不被侵犯。未经批准,绝不将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他人的薪酬信息、公司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管理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利用知悉的公司秘密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第十六条各单位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声誉。不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发表贬损、诋毁公司的言论,或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行动。第十七条各单位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范,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以避免污染环境、危及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四章诚信合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员工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署诚信合规宣言。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
6、诚信合规报告制度。各单位员工应当每年向其所在单位诚信合规管理机构递交年度诚信合规报告,就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合规情形进行总结。各单位员工也可自愿向其所在单位诚信合规管理机构主动申报日常工作中可能涉及的诚信合规事项。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诚信合规举报与调查机制。任何员工发现公司或其它员工存在有违诚信合规的事项,均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总部诚信合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各单位诚信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完成调查并向总部诚信管理委员会递交调查报告。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在处理诚信合规事件中表现特别优秀,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应当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任何员工,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诚信合规宣言及其它恶
7、意违反诚信合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除其当年度全部奖金、解除职务、直至终止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和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指:1、XX燃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子企业;2、XX燃气持股比例虽未达到或超过50%,但XX燃气有权提名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子企业。3、冠有XX字号的其他XX燃气参股企业。前述企业之外XX燃气参股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各大区及成员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诚信合规管理办法,并报总部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总部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