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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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清新林罚听权告字(2022)第026号叶路金:本单位于2022年8月9日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经查明,王2012年2月份陈火炬伙同叶雨金、陈仲衡在石潭镇雷坑村委会“车仔山”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总共2.7公顷,折合40.5亩,即2700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材料、旁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10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2、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较重的处罚幅度,本单位拟对陈火炬、叶路金、陈仲衡三人责令限期(2023年5月10日前)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捌拾壹万元整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18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龙海辉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18号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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