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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XX省民政厅中共XX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X省财政厅XX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X民发(2022)X号)和XX市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
2、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力度,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二、工作目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立足实事求是,实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政策执行有力,确保低保认定更加精准,保障更加到位。重点关注在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未参保失业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普通家庭中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等重点困难人群,重点排查、科学安排、周密部署,确保9月底前扩围增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应兜尽兜”“应纳尽纳”“应保尽保二三、工作任务(一)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应
3、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不得局限于户口簿上的家庭户籍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6个月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优化非本地
4、户籍人员低保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三)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依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救助并重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机制,扎实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三联三促”活动,依托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村(
5、社区)两委、当地居民等主动发现报告居民困难情形,并协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社会救助热线服务,统一接听受理社会救助诉求,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四)推行精准救助,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持续推进精准救助,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一是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政府给予个人的特殊贡献奖励金、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在校贫困生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政府给
6、予的灾害性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金;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二是落实收入核减机制。在核实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类别及救助水平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12个月内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实现就业创业的低保对象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等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扣减。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
7、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和对象无重大变动“零报告”制度,对家庭人口构成、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化的社会救助家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应退则退”。对新申请对象,即申请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实。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运用大数据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五)准确认定低保“整户保”和“单人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纳入最
8、低生活保障范围。整户保扩围重点关注以下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1) 2个及以上残疾人家庭;(2) 2个及以上重病患者家庭;(3) 一个重病一个残疾及以上重病、残疾人家庭;(4)供养2个及以上大学生、高中生的家庭;(4) 抚养未成年人或供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单亲家庭;(6) 60周岁以上老年人照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或子女的家庭;(7)因自然灾害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家庭。2、“单人保”主要指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
9、疾人等。重点包括以下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三十三种由国家和XX省认定的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
10、项救治范围的人员,以及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六)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
11、予原则上不超过612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七)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依托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O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
12、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工伤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八)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定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
13、(7月10日前)。县民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并结合省、市工作会议,对扩围增效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县、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对低保扩围增效工作的宣传。(二)工作推进(7月-9月)。县民政局要扎实推进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按照“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原则,督促指导乡镇在7-8月集中开展走访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市局将适时召开低保扩围增效工作推进会,督促指导各地工作开展,确保低保扩围有实效。到9月底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二(三)重点督导(8月-9月中旬)。县民政局加强督导督查,对工作推进缓慢,因政策执行偏差而造成
14、的“保人不保户、政策一刀切”等“应保未保”问题进行现场督办,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同时,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对各乡镇低保扩围增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并上报县政府。(四)巩固提升(9月底)。县民政局自7月起,每月通报各地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要将低保扩围增效工作贯穿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始终,巩固拓展阶段性工作成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致密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兜尽兜”“应纳尽纳”“应保尽保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县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15、的工作机制,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扎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乡镇、村(社区)要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比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及时将重病、重残等相关人员信息转交当地乡镇进行核实办理。(二)增强工作力量,切实提升基层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岗位、村干部兼职等方式,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
16、会救助服务站(点)。要经常性的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完善信用体系,强化救助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进一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如实申报义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按时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坚决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各乡镇、村(居)委会要积极引导赡养(抚养)人履行赡养(抚养)责任,因赡养(抚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被赡养(抚养)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通过司法部门依法维护被赡养(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四)加大监督检查,激励基层干部的担当作为。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漏兜漏保责任追究力度,对明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因发现不及时导致漏兜漏保或者怕担当、不作为以临时救助代替最低生活保障的,将从严追究乡镇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勇于担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