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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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多种功能,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规范和引领全省森林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

2、保护与发展,发挥森林综合效益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森林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突出主导功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激励经营主体原则;坚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原则。(三)总体目标科学有效地分区、分类保护和利用林地,以“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森林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功能,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四)集约经营人工商品林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以提高森林的物质产品功能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速生、丰产、优质和高效原则,发展林

3、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1 .鼓励和支持森林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在不改变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提高经济效益。2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利用人工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活动。3 .经营集体、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主体(以下简称“非国有”)所有的林地,面积达到500公顷(7500亩)以上的,及已立项且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单独编制“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限额按编限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4 .集体人工商品林、“非国有”主体承包国有荒山以及国有单位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

4、取消主伐年龄限制。5 .全面推行集体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要坚持采伐公示制度,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6 .国有林采伐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7 .已审批的年度采伐指标,采伐作业期限可延期至次年的4月30日。(五)充分发挥一般保护区域林地多重效益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以修复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经营目的,严控林地流失,强化森林管护,加强抚育经营,围绕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经营活动。1 .

5、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开展抚育、更新采伐和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资源培育与利用等经营活动。2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开展抚育与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殖与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3 .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开展退化天然林修复,可以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养殖等产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划定前,国土空间

6、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以及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恢复能力弱、生态脆弱、珍稀物种丰富等区域按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进行管理,其他区域按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进行管理。4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与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不影响水源涵养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经济与森林游憩等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公益林、天然林,还应当严格执行公益林管理、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六)提升重点保护区域林地生态功能加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及I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林地特殊保护,突出自然修复,严格控制生产性经营活动。1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森林及林地,依照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执行。2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3 .自然保护地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4 .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全面停止商业性

8、采伐,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5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林地,全面加强保护,禁止新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七)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康养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利用商品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地等各类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林下经济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融合。重点发展以林下中药材、林菌、林茶、林菜为主的林下仿野

9、生种植,以林禽、林畜及林峰为主的林下生态养殖,以野生菌为主的林下产品采集及加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体系,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特色品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养生和森林康养等,强化森林多功能经营,提高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八)着力提升森林碳汇持续对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商品林中幼林开展森林质量提升,对公益林和天然林积极开展保护修复,根据森林类别和培育目标,科学确定退化林修复模式,提高森林碳汇量和森林效益。(九)开展森林经营试点以县、乡(镇)、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示范,强化森林可持

10、续经营试点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经费保障,依据试点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年度试点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推广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营模式。(十)加强森林经营成效监测结合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森林质量提升、森林保护修复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监测样地,对森林生长、结构、健康、固碳增汇变化,以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监测体系。三、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将加强森林经营工作作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主要抓手,明确组织机构、职能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必要保障。(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成果推广

11、应用力度,积极探索森林经营关键技术,树立全周期、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建立健全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充分应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和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推进森林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十三)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特点,探索推动森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加大贴息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森林经营贷款项目,多渠道增加开发性和政策性贷款贴息规模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承包等形式依法合规开展森林经营。(十四)强化人才培养培养一支作风过硬、管理有素、业务精良、技术熟练的森林经营人才队伍,培育一批专业化的森林经营“工匠”人才。鼓励森林经营科技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蹲点研究,安排森林经营专家分片区进行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管理者、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良好氛围,加大典型经验和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试点示范建设成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森林经营主体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森林经营的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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