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4匕旦一、目早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出现了可变对价这一概念,因此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但是若交易后才约定现金折扣,不适用收入确认的可变对价概念,又该如何确认?那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呢,又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看下现金折扣的定义与实质。二、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的百度百科释义为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的会计百科释义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
2、提供的债务扣除,处理方法一般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J我国的实务通常采用总价法,按照全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现金折扣便是属于该种情形。向客户提供的现金折扣通俗的来理解,就是卖东西,对方是赊账的,如果对方提前还钱可以少还一点。例如,销售100万元货物给客户,要求60天以内付款,如果10天以内付款,可以
3、只付98万,30天内付款,可以只付99万元。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也是这个概念。三、会计处理的具体分析根据收入准则实施问答,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J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如下:”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当对价是可变对价时,由于企
4、业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能会低于合同标价。企业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的,应当在估计交易价格时进行考虑。企业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时,不仅应当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对价金额也是可变的:一是根据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即企业会以折扣、返利等形式提供价格折让。二是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打算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情形:1、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现金折扣的具体内容或交易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可以合理判
5、断交易存在现金折扣的安排。1.1 根据最佳估计数的预期,将相应的金额冲减收入,并确认为负债。(参考案例:惠柏新材创业板IPe)问询回复、帕瓦股份科创板IPO说明书、从年报查看,多数上市公司均采用该处理方式)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借: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贷: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差额,或借记)1.2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无法合理估计该部分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且金额影响较小的情形(需详细论证可采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方式。(参考案例:泓禧科技北交所IPo问询回复)按照合同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与应收
6、账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收账款2、若公司与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现金折扣的相关政策,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打算提供价格折让的,该现金折扣不属于客户可行使的合同权利,亦不属于合同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该现金折扣的处理应当参考债务重组的规定,在现金折扣发生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参考案例:格蓝若科创板IPC)问询回复、华密新材北交所IPo问询回复、弘宇股份深主板2021年年度报告、福斯特沪主板2022年年度报告)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损益贷:应收账款3、新收入准则后,向客户提供
7、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存在变动,但是企业购买商品收到的供应商给予的现金折扣,仍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四、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在增值税方面,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按商品销售价格(即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处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此处折扣销售,指的是商业折扣,折扣调整的是交易价格,而不是回款金额,需与现金折扣区别处理。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