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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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3修订)发文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2.01文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

2、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庐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

3、总体规划,坚持山城湖联动、山上山下一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区规划,组织实施风景区的生态修复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九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风景区工作协调和督导机制,研究解决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九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九江市人民

4、政府管理风景区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实行与庐山市人民政府市局合一管理体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第六条在风景区内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盘活存量旅游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发挥资源资产聚集叠加效益,创新旅游产品,加强旅游宣传,发展绿色经济,做实唱响庐山天下悠品牌。第二章保护第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观、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的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

5、或者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保护目录,落实保护措施。保护目录应当予以公示。第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第十条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批准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在室外吸烟等用火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风景区所在地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

6、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加强风景区内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排。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湖泊、深潭、水源,除按照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遭受自然灾害、抚育或者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等确需采伐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批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

7、防火、遭受自然灾害、抚育等确需采伐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告知风景区管理机构;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等确需采伐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在庐山山体范围内采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听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

8、上打钉、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六)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第十五条牯岭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外,还不得攀折树木、采摘花卉和放养家禽家畜。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风景区内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

10、批手续。第十九条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四)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条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施工活动的,应

11、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二十二条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不得将公房出售给个人。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严禁非本村村民新建私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规划和管理。第二十四条牯岭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迁入;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牯岭地区常住人口逐步迁出,并

12、达到风景区人口管控目标。第二十五条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托庐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收取。第二十七条九江市人民政府、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水电、通信、医疗、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打造智慧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

13、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便捷服务。第二十八条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明码标价。禁止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禁止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设置必要的

14、基础设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第三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危及游客安全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天幕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二条风景区管

15、理机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牯岭地区应当控制机动车辆容量,实施交通换乘制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牯岭地区机动车辆容量以及换乘管理制度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的,处五十元罚款;放养家禽家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名胜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牯岭地区是指1996年九江市庐山区牯岭镇的行政区域范围。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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