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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8生效日期:2023.12.01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
2、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税收协助和保障、税收优惠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据赋能、征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有关税收保隙和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和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依法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隙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及时履行国家授权的税收优惠细化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完善办税条件,规范办税程序,加强服务引导,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完善涉税信息分析指标体系,开展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第二章信
4、息共享和开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实现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数据共享。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开放有关审批、服务和征收的涉税公共数据。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事项,形成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进行调整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税务机关应当适时将
5、从有关部门获取的共享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提供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涉税信息查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抵押权人、质权人等特定主体提供特定涉税信息查询。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三章税收协助和保隙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三条税务机
6、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配合业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征收税款、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第十七条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
8、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九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和用气量等情况。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编制和
9、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定期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年度收入预测以及地方重点税源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和加强税源建设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四条鼓励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
10、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收服务、反映涉税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第四章税收优惠和服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基,涵养税源,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大重点领域帮扶力度,加快完善就业创业税收服务举措,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等纾困稳岗措施。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国家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在规定
11、的优惠区间内细化确定具体优惠政策标准或者具体优惠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包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对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予以减免。对销售额不高于一定数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第二十八条落实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因科技成果转化向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12、第二十九条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对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或者支持政策,支持科技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第三十一条实行征收税费清单公示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征收税费清单,公开清单内容和依据,明确征收程序、争议处理方式、权利救济途径以及监管措施,严格执法责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涉税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税收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优化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根据不同纳税主体需求,及时提供咨询指导,强化税收优惠便民服务,保障纳税主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供精细化、个性化、便利化的税收服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政策解答、纳税辅导、风险提示
14、等精细办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O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