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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管理流程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中包含的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和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及其子专项。第三条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河曲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忻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推荐单位。第四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后,对申报单位的研发基础、设备条件、配套资金保障
2、印证资料等进行核查,5日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第五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提出异议的项目可进行实地核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第六条省级项目经推荐立项后,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日常跟踪与服务,及时了解企业运营状况、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第八条项目验收根据省厅通知进行验收,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