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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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卫规财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2010年月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防范合同风险,强化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更好的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合同真实、规范、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合同是指我院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第三条,医院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合同的文本格式及编号办法,管理医院合同专用章,负

2、责建立本单位的合同台账,对医院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合同审校表进行备案及归档。一般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重大合同档案永久保存。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报批手续,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若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五条,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填写合同审校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监审、分管院长、院长审校并签字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1、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

3、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2、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公证或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3、对拟签订的基本建设、设备引进、对外合资、合作等重大合同项目,应编制、撰写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4、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招标结果或实际需求,组织谈判,并形成书面合同草稿。5、监审部门对合同草稿进行审计,并签署审计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意见进行合同完善。如承办部门与监审部门意见有分歧,应由承办部门和监审部门共同报送院长办公会裁定。6、合同由法人代表签订,也可以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副院长签订。代理签订合同,

4、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医院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7、院办公室对签订的合同及审校表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备案归档。合同页数超过两页,必须在骑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六条,合同的履行。1、合同一经成立,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注意收集整理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资料,并归档备查。2、涉及物资采购合同,要注意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及时答复。3、涉及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注意隐蔽工程施工

5、及工程联系单位确认工作。第七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付款工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取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3、应该进行结算审计而未进行审计的。第八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承办部门、监审部门,院长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必要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2、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6、3、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法人代表汇报。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院办公室保管。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6、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十条,合同纠纷的处理。1、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汇报,并负责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2、发生合同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报送院办公室。第十一条,医院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和为医院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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