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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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为推动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是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立足“两个大局”、聚焦“国之大者”,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解决改革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的课题。第三条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设立公开招标课题、委托

2、研究课题和追加立项课题三类。公开招标课题下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研究课题和追加立项课题下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第四条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实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科研单位、课题承担人三级管理。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管理,负责课题的选题策划、公开招标、经费安排、过程管理、课题结题、成果转化等工作。第二章课题立项第五条公开招标课题。每年一次,程序如下:(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选题遴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者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申请投标。同一课题投标者不足3个的,自

3、动流标。(三)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投标的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第六条委托研究课题。立项方式分为预立项和直接立项。(一)预立项。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确定并公布选题,引导市内外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研究并撰写咨政报告,以发表决策建议为依据进行课题立项,并根据相关市领导的批示情况确定课题类别。(二)直接立项。根据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和研究任务需要,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组织研究团队进行研究。第七条追加立项课题。报送的决策建议获得相关市领导批示肯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市政府发

4、展研究中心可追加立项为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第八条课题承担人义务。课题承担人应按要求提交决策建议并遵守保密规定。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担人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课题内容。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九条课题开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公开招标课题开题会,各课题组须按要求参加并提交相应材料。第十条课题结题。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必须发表决策建议,决策建议获得市领导批示肯定的,课题可申请免鉴定结题。未获得市领导批示肯定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鉴定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对课题成果进行会议评审鉴定,鉴定合格后

5、方可办理结题。第十一条成果归档。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交付完整的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完成结题成果归档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理结题证书。第十二条课题终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课题承担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一)因课题承担人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二)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课题终止的,应当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课题承担人作出相关说明,后续课题经费停止拨付。终止课题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三条课题撤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予以撤项:

6、(一)公开招标课题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标公告,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二)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结题的;(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承担人,并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因课题承担人过错撤销课题的,课题经费应予以追回,课题承担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来源。(一)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二)社会各界捐助。第十五条使用范围。(一)课题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各类课题研究。(二)管理费用。用于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

7、题日常组织管理。(三)奖励费用。用于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第十六条经费核拨。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公开招标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的50%,结题后拨付50%。(二)委托研究课题、追加立项课题经费一次性拨付。第十七条经费使用要求。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五章附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9年11月20日印发的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渝办发2009)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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