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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办案中存在问题报告根据通知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对2019年来办理的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及出台文件情况进行梳理,现报告如下:一、出台文件情况2019年以来,两级检察机关未单独出台或与公安及行政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相关文件。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适用方面问题1 .“去毛剥皮”野生动物狩猎数量认定问题。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打鸟,将鸟去毛剥皮,存入冰柜冷冻,凭借外观已无法认定鸟的品种,只能进行鉴定。在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逐一鉴定成本过高,若从中仅提取部分样品进行鉴定,以部分样品的鉴定结果对全部进行认定是否可行。2 .野生动
2、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的卵蛋作为野生动物来保护,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形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但未猎获野生动物,或者供述猎获了野生动物,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要违反“两禁”即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根据刑法规定来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未捕获猎物则不能说明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种情形是否要入罪。4 .以“两禁”方式捕获极少数量野生动物是否有刑事打击的必要。实践
3、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数量为12只,公安机关也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的确构成犯罪,但猎捕数量比较少的,用刑法进行打击是否合适?5 .以“两禁”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形的认定。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以“两禁”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情节不构成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是否可以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6 .以“两禁”方
4、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形的认定。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达到2万元才构成该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以“两禁”方式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达到2万元的价值,该如何定罪处罚。以两禁”方式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比以“两禁”方式非法狩猎更严重的行为,应当以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罪处罚。7 .涉虎纹蛙案件是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还是非法狩猎罪。虎纹蛙是两栖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虎纹蛙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但刑法对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未做限定,即可以是陆生野生动物,亦可以是水生野生动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两禁”规定抓获虎纹蛙,价值未达到1万元,是按照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处罚。(二)两法衔接中的问题1.对不起诉移送设置合理的指标,不能追求IO0%移送率,如果把不需要、不应该移送的也强行移送,会降低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移送的重视程度。8 .非法捕捞案件可以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增殖的数量及时间不准确,购买的鱼苗会随着季节的不同而不同,随意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