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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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规(2023)4号)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7日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

2、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

3、(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五条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一)公开竞争类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I,OOO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二)绩效奖补类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1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

4、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2)。2 .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地)、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LOoo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3)。3 .孵化载体建设。对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

5、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4)。(三)据实奖补类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附件5)。2 .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详见附件6)。3 .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OOo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4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虬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7、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兑现流程第七条启动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原则上,省科技厅应于上半年完成申报通知发布工作。第八条组织评审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

8、见附件)。第九条网上公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第十条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第十一条拨付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监

9、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地)科技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三)市(地)科技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

10、任。第十三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科技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督促科技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11、,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后,一并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省科技厅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等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12、予以处理、处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13、支持细则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附件1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一、支持对象(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

14、、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二、支持条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

15、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依据企业已完成投资或企业融资估值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8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16、单项支持额度为1,OOO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四、工作程序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三)申报材料: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2 .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

17、)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组织评审情况以及各环节评审(审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五、监督与管理(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18、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

19、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执行。(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出效益,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

20、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省科技厅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四)省科技厅对省工研院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省工研院执行项目评审规则和工作流程情况,以及项目动态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情况。省工研院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管理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备案。项目变更与终止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并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

21、获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附件2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二、支持条件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三)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上年作为第三方

22、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相应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D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

23、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

24、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支持细则。二、政策目标通过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奖励支持,引导市(地)县(市)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创新政策环境,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市(地)县(市)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创新龙江建设。三、支持对象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对在科技创新引导指标数据采集前,未完成上年度需省市联合出资兑现科技创新政策的市(地)政府(行署)不纳入支持范围。四、支持条件(一)面向市(地)政府(行署

25、)。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二)面向县(市)政府。在创新支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成效明显,形成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五、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市(地)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1),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1,OOO万

26、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按照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2),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30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四位至第七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7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八位至第十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40万元奖励。六、支持内容(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

27、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点对点”辅导。(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提升水平,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支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三)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原则上安排不高于30%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转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

28、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支持市(地)、县(市)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技成果路演推介对接系列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与地方产业精准对接。七、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建立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及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二)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采集相关数据。(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市(地)、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计算各市(地)、县(市)综合考评得分。(四)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拟定3个市(地)奖励名单;根据各县(市)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拟定10个县(市)奖励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拟

29、奖励名单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八、监督与管理(一)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省级财政已支持的项目避免在同一领域重复支持。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国家、省各类项目及奖补政策明确要求的地方配套,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获得奖励的市(地)、

30、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围绕地方政府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方案,自拟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30日内报省科技厅。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项目,经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合同任务书。奖励资金拨付后,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支持项目清单、市县资金拨付文件等报送省科技厅。(三)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为两年。市(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资金使用方案要求,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市(地)、县(市)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科技厅。(四)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管。任何市(

31、地)、县(市)及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市(地)、县(市),三年内不得纳入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追缴资金;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省科技厅负责追缴资金,并上缴省级国库。(五)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表:1.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2.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附表1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创新投入变化情况(30分)R&D经费支出与GDP之比(%)

32、及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5企业R&D经费支出占地区R&D经费支出比重(%)及企业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5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及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同比增长率10R&D人员全时当量与R&D总人数之比(%)及R&D人员全时当量同比增长率5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及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同比增长率5科技成果转化情况(30分)技术合同成交额与GDP之比(%)及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10技术交易额占技术合同成交额比重(%)及技术交易额同比增长率10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与GDP之比()及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10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40分)

33、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规上工业企业数量比重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同比增长率10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5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数量及同比增长率5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5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发展排名10附表2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创新投入变化情况(35分)R&D经费支出与GDP之比(%)及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10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及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同比增长率15R&D人员全时当量与R&D总人数之比(%)及

34、R&D人员全时当量同比增长率5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及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同比增长率5科技成果产出提升情况(15分)技术合同成交额及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率15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50分)高新技术企业数(家)及同比增长率15第二、三产业占GDP比值及同比增长率15地方生产总值及其同比增长率10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及同比增长率10市(地)、县(市)计分方法:1 .某市(地)县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得分=二级指标得分;2 .二级指标得分=当年数值得分*0.8+增长率得分*0.2;3 .当年数值得分和增长率得分计算方法:(Xi代表各项分值,Xi,max代表此项最高

35、分,Xi,min代表此项最低分;Yi代表数值得分或增长率得分)附件4黑龙江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二、支持条件(一)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二)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三)上年度毕业企业应不少于2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OOO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四)上年度在孵企业营业额合计达到500

36、万元以上。(五)上年度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新培育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 .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6 .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进行“四技合同”登记。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分档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和有关要求面向全省13个市(地)和有关单位下发申报通知。(二)市(地)科技局组织

37、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请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三)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根据绩效指标、加分指标及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综合评价遴选出拟支持的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照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结果直接纳入支持范围。(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孵化载体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相关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孵化载体

38、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当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孵化载体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活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开展、投融资服务开展等建设和服务运营活动。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孵化载体,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表:L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2.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评分表附表1:黑龙

39、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绩效指标(100分)一、企业孵化(70分)1,年度内新注册、新迁入初创科技型企业数。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年度内毕业企业数。4.孵化器年度内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年度内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数。6.年度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7.年度内获得投融资(资金实际到账)的在孵企业数量。8.获得投融资(资金实际到账)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二、在孵企业技术交易(20分)1.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2.年度内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在孵企业数。三、吸纳就业(10分)1

40、.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年度内吸纳大学毕业生情况。2.孵化载体对大学生创业给予租金减免优惠情况。加分指标(35分)一、企业上市(5分)年度内实现挂牌、上市企业数。二、服务能力提升(5分)孵化载体专业化及服务能力提升加分项。三、创新创业大赛(5分)年度内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企业数。四、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20分)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情况评价。注:地市系数:考虑全省各市(地)创新创业资源的不平衡及工作难易程度的客观差别,按照中心城市(哈尔滨)、区域中心城市(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资源型城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和县(市)三类,分别对应相应的地市

41、系数1、1.2、1.5。绩效指标(IOo分得分以内)乘以相应系数,再加分后得出最终得分。附表2: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评分表评价指标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加分(20分)L年度内新注册、新迁入初创科技型企业数。2.孵化载体年度毕业企业数。3.年度内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数。4.年度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5.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6.年度内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企业数。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起通过认定并在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支持条件按照高新技术

42、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净增任务目标,测算当年各市(地)预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奖励资金规模,并根据任务目标分布情

43、况确定各市(地)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地)下达奖励资金。(二)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及规定时限据实拨付奖励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

44、三条。附件6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一、支持对象(一)上两年度(自2020年起)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我省企业。(二)上一年度(自2022年起)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二、支持条件(一)支持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2 .企业购买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3 .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且合同未享受过补助(单一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助)。4 .企业购买的知识产

45、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二)支持作为技术合同卖方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黑龙江省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科技成果,技术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且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5 .转让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技术交易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且每年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

46、、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给予高校、科研院所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OoO万元。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通过国家火炬中心,提取省内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提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二)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

47、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奖补资金,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附件7黑龙江省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新区。二、支持条件一是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二是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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