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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应用天然气燃料规范2021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第1章通则-1-第1节一般规定-1-第2节图纸和资料-6-第3节产品检验-8-第4节船舶检验-9-第2章船舶设计与布置-14-第1节一般规定-14-第2节燃料舱布置-14-第3节处所位置和分隔-20-第3章材料和管路设计-24-第1节一般规定-24-第2节管路设计-24-第3节材料-27-第4章燃料围护系统-33-第1节一般规定-33-第2节LNG燃料围护系统-35-第3节可移式液化气体燃料罐-58-第4节CNG燃料围护系统-59-第5节压力释放系统-60-第6节燃料舱装载极限-64-第7节燃料储存状态的维持-65-第8节燃料围护系统内
2、的环境控制-66-第9节惰化-67-第5章气体燃料加注-68-第1节一般规定-68-第2节力口注站-68-第3节加注系统-69-第6章气体燃料供应-71-第1节一般规定-71-第2节供气阀布置-72-第3节机器处所外的供气系统-75-第4节机器处所内的供气系统-76-第5节压缩机和泵-78-第7章用气设备-79-第1节一般规定-79-第2节活塞式内燃机-79-第3节主锅炉和辅锅炉-81-第4节燃气轮机-82-第8章消防-83-第1节一般规定-83-第2节防火-83-第3节灭火-87-第4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88-第9章防爆-89-第1节一般规定-89-第2节危险区域划分-89-第3节危险区域
3、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91-第10章机械通风-93-第1节一般规定-93-第2节燃料舱接头处所-95-第3节机器处所-95-第4节燃料准备间-96-第5节加注站-96-第6节双壁管-96-第7节气体阀件单元处所-97-第11章电气装置-98-第1节一般规定-98-第12章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100-第1节般规定-100-第2节监测与控制-101-第3节气体探测和火灾探测-103-第4节燃料供应系统的控制和安全功能-105-第13章制造、工艺和试验-Ill-第1节一般规定-Hl-第2节通用试验要求-Ill-第3节燃料围护系统的金属材料焊接和无损探伤-113-第4节金属材料构造的其他要求-116-
4、第5节试验-116-第6节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探伤-118-第7节试验要求-119-第14章操作要求-122-第1节一般规定-122-第2节操作要求-122-第15章工程船采用分体供气的补充规定-125-第1节一般规定-125-第2节工程船和水上浮体-125-第3节燃料舱及供气系统-126-f三l风险评估-127-第1节一般规定-127-第2节风险评估要素-127-第3节风险准则-130-第4节风险缓解措施-132-附录2新颖形状的燃料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要求-140-第1节一般规定-140-第2节设计格式-140-第3节要求的分析-142-第4节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42-第5节
5、疲劳极限状态-145-第6节事故极限状态-146-第7节试验-146-WM3电子控制系统-147-第1节一般规定-147-第2节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技术要求-147-第3节气体控制系统和气体安全系统-150-iv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船舶应用天然气燃料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钢质船舶,但液化气体运输船除外。1.1.1.2 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船舶,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此类船舶尚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如有时)。
6、1.1.13 现有船舶如将柒油机改装为气体燃料发动机,应视为重大改装,需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相关规定、本规范及本社船舶重大改装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按本社天然气燃料动力系统船舶预设指南取得DroR(m)标志的船舶,将主机改装为双燃料发动机时,可不视为重大改装。1.1.14 4除本章明确规定者外,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相关定义适用本规范。1.1.2定义1.1.2.1 事故:系指可能导致人命丧失、人体伤害、环境破坏或财产和经济利益损失的无法控制的事件。1.1.2.2 船宽(3):系指本社相关规范中所定义的船宽。1.1.2.
7、3 加注:系指从陆基或浮式装置向船上固定燃料舱输送液态或气态燃料,或可移式燃料罐与燃料供应系统连接。1.1.2.4 加注站:系指设有气体燃料加注接头、回气接头(如设有)、相关阀件和控制系统等的位置或处所。1.1.2.5 合格防爆型:系指由本社认可的相关机构按公认的标准I核准在易燃环境中为安全型的电气设备。1.1.2.6 CNG:系指压缩天然气。1.1.2.7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或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火警指示器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以及机舱控制室。火警指示器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视为消防控制站。1.1.2.8 设计温度:(用于材料选择)系指液化气体燃料在燃料舱中可
8、以被装载或运输的最低温度。1.1.2.9 设计蒸气压力(PO):系指燃料舱顶部的最大表压力,用于对燃料舱的设计。I如IEC60079爆炸性环境,IEC60092-502船舶电气设备一专辑一液货船,或GB3836爆炸性环境。1.1.2.10 双截止透气阀:系指管路中的两只串联阀和释放此两阀之间管路中压力的第三只阀的组合。双截止透气阀也可由一只二通阀和一只关断阀组成,替代三只独立阀。1.1.2.11 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以以天然气为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天然气燃料的内燃机。1.1.2.12 双壁管:系指由内管和外管组成的,主要用于向用气设备供气的管路。内管和外管之间充满压力高于
9、气体燃料压力的惰性气体或按本规范有关要求进行通风。1.1.2.13 围蔽处所: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境不能被自然驱散的处所2。1.1.2.14 ESD:系指紧急关闭。1.1.2.15 爆炸:系指燃烧无法控制而导致的爆燃事件。1.1.2.16 爆炸压力释放:系指为防止容器或围蔽处所的爆炸压力超过该容器或处所的最大设计超压值而采取的将超压通过指定开口释放的措施。1.1.2.17 燃料围护系统:系指包括燃料舱接头在内的用于燃料储存的装置。它包括所设的一道主屏壁、一道次屏壁、相关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以及必要时用于支撑这些构件的相邻结构。如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其可
10、以为燃料舱处所的限界面。燃料舱周围的处所定义如下:(1)燃料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的、其内设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如燃料舱的接头位于燃料舱处所内,则该处所也可视作燃料舱接头处所;(2)屏壁间处所:系指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或其他材料所填充;(3)燃料舱接头处所:系指环围燃料舱所有接头和阀门的处所。燃料舱接头处所内也可设有设备,如蒸发器或热交换器。这些设备被视为仅含潜在释放源,但不含着火源。以C型独立燃料舱为例,上述术语参见图1.1.2.17。2参见GB/T22189船舶电气设备一专辑一液货船或IEC60092-502船舶电气设备一专辑一液货船中的定义。1
11、.1.2.18 充装极限(尸L):系指当液体燃料达到基准温度时,燃料舱内最大液体体积与整个燃料舱容积之比。1.1.2.19 燃料准备间:系指包含用于燃料制备目的的泵、压缩机和/或蒸发器的任何处所。内部设有如蒸发器或热交换器设备的燃料舱接头处所,不被视为燃料准备间。这些设备应被视为仅含潜在释放源,但不含着火源。1.1.2.20 气体:系指温度为37.8C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流体。1.1.2.21 用气设备:系指船上使用气体作为燃料的任何装置。1.1.2.22 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1.1.2.23 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只能依靠气体运转而不能转
12、换到以任何其他类型燃料运转的发动机。1.1.2.24 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系指一个气密处所或阀箱,其内部设有用于控制或调节气体燃料发动机之前的气体供应的阀件。1.1.2.25 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危险区域分:(1)0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2)1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3)2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1.1.2.26 高压:系指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0MPa。1.1.2.27
13、 独立燃料舱:系指自身支持的燃料舱,它不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对船体强度不是必需的。1.1.2.28 1.EL:系指爆炸下限。1.1.2.29 船长(L):系指本社相关规范中所定义的船长。1.1.2.30 1.NG:系指液化天然气。1.1.2.31 装载极限(LL):系指最大许可的液体体积与燃料舱可装载容积之比。1.1.2.32 MARVS:系指压力释放阀的最大允许调定值。1.1.2.33 MAWP:系指系统组件或燃料舱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1.1.2.34 薄膜燃料舱:系指非自身支持的燃料舱,它由相邻的船体结构通过绝热层支持的一层液密和气密层(薄膜)组成。1.1.2.35 主气体燃料阀:系指一
14、个位于机舱外面的供气管路上的自动裁止阀,该阀应为故障关闭(其驱动动力失效时关闭)型,并尽量靠近热交换器(如设有时)。对于多台气体燃料发动机,该阀可位于供气总管上,也可位于每台气体燃料发动机的供气支管上。M.2.36非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1.1.2.37 开敞甲板:系指无重大火灾风险的甲板,其至少两端/侧开敞,或一端开敞并通过分布在侧壁或上部甲板的固定开口提供遍及整个甲板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1.1.2.38 可移式燃料罐:系指可移动(如吊装或滚装)至船外进行加注的燃料罐。1.1.2.39 风险:系指对后果的可能
15、性和严重程度的综合表述。1.1.2.40 基准温度:系指在压力释放阀(PRVs)调定压力下与燃料舱内燃料蒸气压力所对应的温度。1.1.2.41 次屏壁:系指燃料围护系统中被设计成能暂时容纳可能从主屏壁泄漏的液体燃料的液密外层构件,同时也为了防止船体结构的温度下降至不安全的程度。1.1.2.42 半围蔽处所:系指由于存在顶部、挡风墙或舱壁等结构,且其布置使得气体可能不会扩散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3。1.1.2.43 释放源:系指可能将气体、蒸气、雾气或液体释放至空气中,以致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某一点或某一位置。例如:气体燃料系统内的任何阀件、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压缩
16、机或泵密封装置等。1.1.2.44 燃料舱主阀:系指一个位于燃料舱供气管路上尽量靠近燃料舱出口的遥控极止阀,该阀应为故障关闭(其移动动力失效时关闭)型。1.1.2.45 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根据SOLAS公约第11-l章第26.3条的规定,系指在某一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不能维持或恢复推进机械的正常运转。对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系指动力损失超过维持船舶推进和正常电力供应所需总功率的60%。1.1.2.46 蒸气压力:系指在规定的温度下液体上方饱和蒸气的平衡压力(绝对压力),以MPa计。1.13目的及功能要求1.1.3.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相关的机械、设备和系统的布置、建造和安
17、装提供标准,并使其对船舶、船员和环境的风险降至最低。1.1.3.2 为达到上述目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如下功能要求:(1)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应与常规以石油为燃料的全新同类主机和辅机相同。(2)应能通过布置和系统设计(如通风、探测和安全措施)将与燃料相关的危险所发生的概率和后果限制在最低水平。当气体泄漏或风险降低措施失效时,应启动必要的安全措施;(3)应确保气体燃料装置的风险降低措施和安全措施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4)应尽量限制危险区域,将其可能影响船舶、船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潜在风险降至最低;(5)危险区域内应仅安装操作所必需的设备,且此类设备的性能应与其工作
18、环境相适应并经本社认可;(6)应能防止易爆、易燃或有毒气体浓度意外积聚;(7)应适当防护气体燃料系统的部件,以免其遭受外部损伤;(8)应将危险区域内的着火源减至最少,以降低爆炸发生的概率;(9)应设置安全和合适的燃料供应、储存和加注装置,其能够接收和容纳所要求状态下的燃料3参见GB/T22189船舶电气设备一专辑一液货船或IEC60092-502船舶电气设备一专辑一液货船。而不会造成泄漏。除由于安全原因而必须排放外,系统应设计成能在所有正常运行状态(包括闲置状态)下不对外排放天然气;(10)应设置经适当设计、构造和安装的气体管系、围护和超压释放装置,以实现其预定用途;(11)机器、系统和部件的
19、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护和保护应确保其安全和可靠的运行;(12)燃料围护系统和包含气体释放源的机器处所的布置和位置,应使其中任何一处发生火灾或爆炸均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或其他舱室的设备无法操作;(13)应设置合适的控制、报警、探测和切断系统,以确保气体燃料系统安全和可靠的运行;(14)应设置适合所有相关处所和区域的固定气体探测系统;(15)应设置适于控制相关危险的防火、探火和灭火措施;(16)应确保燃料系统和气体燃料发动机的调试、试验和维护满足在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方面的目标;(17)技术文件应允许评估系统及其部件与下述之间的符合性:所采用的适用规范、指南、设计标准;和与安全性、可
20、用性、可维护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原则。(18)某个技术系统或部件的单一故障不应导致不安全或不可靠的状况;(19)应在所有低温设备、管系的所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防止人员因无意接近或接触而造成的低温伤害;1.1.3.3爆炸后果的限制在任何含有潜在释放源4和潜在着火源的处所内所发生的爆炸不应:(1)对位于除该事故发生所在处所以外的任何其他处所内的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转造成破坏或干扰;(2)损坏船舶从而发生主甲板以下浸水或任何连续浸水;(3)破坏工作区域或起居处所以致在该类处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人员受到伤害;(4)扰乱控制站和电力分配所需的配电室的正常运转;(5)损害救生设备或相关的降落装置;
21、(6)扰乱位于爆炸致损处所外的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7)影响船上的其他区域从而导致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尤其是货物、气体和燃油的连锁反应;或(8)妨碍人员通往救生设备或阻碍脱险通道。1.1.4 附加标志1.1.4.1 凡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申请入级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可在本社规定的入级符号后,加注表1.1.4.1中相应的附加标志:4双壁管不视作潜在释放源。附加标志说明NaturalGasFuel使用天然气为燃料该标志授予其主推进和/或辅助机械使用天然气或使用天然气和热油为热料的船舶,但液化气体运输船除外。附加标志表LL4.11.1.5 替代设计1.1.5.1 对本规范要求船上应装设或配备的特定的附件
22、、材料、仪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或应采取的特别措施和任何程序或布置,本社允许采用其他替代设备或措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认其至少具有与本规范要求者相等的效能。1.1.5.2 本社不允许用操作方法或程序替代本规范规定的特定附件、材料、仪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1.1.6 风险评估1.1.6.1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对气体燃料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必要评估,以消除或减轻对船上人员、环境或船舶的任何不利影响。1.1.6.2 风险评估仅需在本规范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进行。1.1.6.3 应采用可接受和公认的风险分析技术进行风险分析,并应至少考虑功能丧失、部件损坏、火灾、爆炸和电击。分析应确保尽可能消除
23、各种风险。不能消除的应视需要予以减轻。各种风险的详细情况以及减轻风险的方法应形成文件并提交本社认可。1.1.6.4 风险评估可参照本规范附录1进行。第2节图纸和资料1.2.1 送审图纸?口资料1.2.1.1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除按本社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3份提交本社批准:(1)船舶布置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布置图;燃料围护系统布置图: 燃料准备间(如设有)布置图; 气体燃料加注系统布置图(含加注接头); 燃料舱处所、燃料舱接头处所的出入口、透气管和其他开口的布置; 燃料准备间和其他气体危险区域的通风管、门和开口的布置: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
24、口、空气进口和开口的布置; 空气间(如设有)位置和结构图; 气密舱壁贯穿图(如设有); 集液盘或其他防护措施的说明; 体危险区域划分图; )管系 气体燃料管系的详细图纸或说明,包括压力释放阀和透气管路; 支管、回管、弯头、伸缩接头和波纹管等类似装置的技术文件; 气体管路系统中法兰、阀和其他装置的图纸和说明; 气体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检测试脸技术文件; 气体管路压力试验(强度和密性试验)技术文件; 包括阀件、附件以及气体(液体或蒸气)操作相关设备在内的所有管系的功能试验大纲; 管路电气接地技术文件; 在切断加注接头之前从燃料加注管中去除燃料的措施的技术文件: 与气体燃料系统有关的冷
25、却水系统或热水系统(如设有): 除气和惰性气体吹扫系统布置图和说明;燃料准备间和燃料舱接头处所的舱底和疏排水系统布置图(如设有);管路压力释放阀的排量计算书。(3)通风系统危险区域机械通风系统布置图和说明(排量计算等),包括风扇及其电动机的容量和布置,通风机风扇的转动部分和外罩的图纸和材料的技术文件;双壁管(通风导管)的布置图。(4)消防设备和系统水雾系统(包括管路、阀件、喷嘴和附件)布置图和说明(容量计算等):火灾探测系统图及布置图;燃料舱处所、燃料舱接头处所及其通风管、加注站(如适用)结构防火布置图;干粉灭火装置布置图。(5)电.气系统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危险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和
26、下述信息:(a)防爆类型、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b)防护等级;(C)安装区域的危险类别。本质安全电路的校核资料*包括对电压、电流、电容和电感的校核。合格防爆型设备清单。(6)控制、监测与安全系统5本质安全电路的安装应使电路内设备(包括电缆)的电容和电感不超过关联设备标示值,每个本质安全设备允许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各自关联设备的标示值。参见IEC60079-14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一第14部分:电气设施设计、选择和安装或与其等效的标准。 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图及布置图,包括探头、报警装置和报警点布置图; 燃料舱监控系统图及布置图,包括传感器、报警点布置等: 气体压缩机控制和监控系统图及
27、布置图(如设有): 气体燃料加注和供应系统的电气原理图及监控明细表。 7)试验大纲及试验程序与气体燃料有关的系泊与航行试脸程序,如所有气体管系及其阀件、附件和相关设备的功能性试脸等;注:实际图纸/文件的名称可以与上述图纸/文件不同,但应反映其内容要求。(8)检查/检脸计划燃料围护系统的检查/检脸计划(见本规范4.2.1.8)。1.2.2备查图纸和资料1.2.2.1 应将下列图纸和资料一式3份提交本社备查:(I)设计温度低于T10的管路的热应力分析报告;(2)低温管系的隔热布置说明;(3)相关风险分析报告(如适用)。1.23船上保存的图纸和资料1.2.3.1除相关规范法规要求的常规资料外,船上还
28、应至少保存如下资料:(1)1份气体燃料系统操作手册,该手册应满足本规范第14章14.2.4.1的要求。(2)1份说明气体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的仪器、设备定期试验计划。计划中应包括试脸间隔期、试验要求和说明等。对于本规范第12章表12.4.2、表12.4.3中规定的用于紧急切断的仪器或设备,其试脸间隔期应不超过6个月,其他仪器或设备的试脸间隔期应不超过12个月。第3节产品检验13.1一般要求1.3.1.1产品检验应满足本社相关规范、规则和产品检脸指南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相关产品的要求。第4节船舶检验1.4.1 一般要求1.4.1.1 所有检验程序、检脸方式、检脸种类、检验间隔期、检脸条件、检脸前
29、准备、检验和试脸要求以及船舶图纸、资料、证书、记录和报告等的保存,对于海船应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内河船舶,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1.4.2 建造中检验1.4.2.1 船舶的建造检验除按本社相关规范对建造检险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增加下列项目:(1)气体燃料发动机、锅炉(如设有)、燃气轮机(如设有)的安装和试脸;(2)燃料围护系统的安装和试验,可参照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及入级规则等对液化气体货舱的检验要求;(3)燃料加注系统的安装和试脸;(4)燃料供应系统(含热交换器)的安装和
30、试脸:(5)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燃料舱处所、双壁管、燃料舱接头处所(如设有)、燃料准备间(如设有)通风系统的安装和试验;(6)气体燃料发动机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和试验;(7)检查气体探头的安装位置、数量,并进行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试验;(8)燃料加注系统和燃料供应系统安全功能的安装和试脸;(9)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的确认和安全检查,如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依赖于保护(如过载保护继电器)和/或报警(如正压型设备的失压报警)装置动作,则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应作效用试验,验证其动作和报警装置设定值的正确性;(K)确认受正压保护处所的正压通风的能力,应测试在最低通风流量下的净化时间,并记录在相关文件中,
31、当压力异常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关断和/或报警)动作值应经过脸证;(11)危险等级依赖于机械通风的处所,其通风装置应作效用试脸,通风量应足够,通风系统故障的报警应正确;(12)确认本质安全电路的设备和电缆安装的正确性;(13)防火、探火、灭火装置的安装与试脸;(14)核查气体燃料系统操作手册。1.43建造后检验1.4.3.1年度检脸:除应按本社相关规范对年度检脸的要求(如适用时)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绝缘不必去除,但应检查绝缘是否有任何老化或受潮迹象):(1)燃料围护系统对C型独立燃料舱,应检查燃料舱铭牌是否清晰、牢固可靠,内容是否齐全; 检查燃料舱液位指示仪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以及高
32、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关闭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对燃料舱和压力释放阀进行外部检查:检查燃料舱压力、液位、温度指示装置及控制与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燃料舱(包括次屏壁,如设有)的外部检查和可达性。对C型独立燃料舱,应检查燃料舱外壁是否有剥蚀、腐蚀,或刮伤、凹陷、变形、焊缝缺陷、外壳结霜、冒汗等现象: 目视检查燃料舱本体接口部位焊缝的裂纹等;确认燃料舱安全操作程序(包括燃料舱主阀的安全控制、液位容积对照表、压力释放阀紧急隔离、加注预冷要求等)保存在船上。燃料舱处所的一般检查:舱室安装的舱底污水报警器和排水方式的检查和试脸;安装的燃料舱主阀的遥控和就地关闭测试。(2)对热交换器进行检查,以确认其
33、运行状态、加热能力等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3)确认燃料舱接头处所、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的密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对燃料舱接头处所进行内部检查;(4)检查面向危险区域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端壁上的门、舷窗和窗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5)检查在遇到气体燃料出现泄漏时供保护船员用的任何特殊围蔽处所的关闭装置和其他装置(如设有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6)检查不经常进入的处所所用的便携式通风设备(如设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7)应检查发生泄漏时用于保护船体结构的便携式和/或固定式集液盘及隔热材料;(8)对于包含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装置/部件或相关系统的处所(包括气间、泵舱、压缩机房、燃料准备间、燃料阀间、
34、控制室和设有气体燃烧设备的处所),应对通风系统(包括配备的便携式通风设备)进行检查。若设有报警器(例如压差和失压报警器),应尽可能对其进行操作测试;(9)燃料供应和加注系统应尽可能险证控制、监测和自动切断系统(含手动紧急切断功能的测试)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10)用于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如通风、压缩、制冷、液化、加热、冷却或其他燃料处理)的管系、软管、紧急切断阀、遥控操作阀、释放阀、机械和设备,应尽可能进行检查,对管路上的膨胀接头、支架等应特别予以注意。应检查惰化方式。应尽可能确认在系统紧急切断状态下泵和压缩机的关停状况;(11)检查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舱壁/甲板的贯穿(包括危险区域
35、的进出口),以确保其预定用途和安装区域达到连续的适宜性,并检查维护及维修记录;(12)设有燃料储存、燃料加注、燃料供应设备/部件或相关系统的舱室,其配备的气体探测和其他泄漏探测设备(包括指示器和报警器)应确认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检验气体探测系统的复校情况;(13)检查燃料舱、加注站、含有发动机的机器处所等相关处所的防火结构和布置是否发生实-10-质性的变动;(14)检查探火和灭火装置,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15)检查水雾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16)检查干粉灭火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17)核查气体燃料发动机系统的安全操作手册。(18)确认管路和燃料舱与船体电气接地;(1
36、9)应检查航海日志和运行记录,以确保气体探测系统、燃料供应/气体系统等的正常运行。再液化装置、气体燃烧装置的每天工作小时数,适用时还包括蒸发率、氮气消耗量(对于薄膜围护系统),也应与气体探测记录一同考虑。(20)制造商/建造者提供的涵盖运行、安全和维护要求以及职业健康危害(与燃料储存、燃料加注、燃料供应及燃料使用相关系统有关)的说明书和手册,应确认保存在船上;(21)ESD防护型机器处所应尽可能进行切断操作试验;(22)应检查危险区域的电气接地布置(包括配备的接地跨接线);(23)燃料加注系统加注站和燃料加注系统的检查; 燃料加注控制、监控和切断系统正常运行状态的检脸。(24)应尽可能在工作条
37、件下对燃料供气系统进行检查: 燃料供气系统控制、监控和切断系统正常运行状态的检脸; 每个机舱的主燃料阀的遥控和就地关闭测试。1.4.3.2中间检验:除应满足本社相关规范对中间检脸的有关要求(如适用时)和本章1.4.3.1的要求外,尚应包括:(1)确认用于危险处所通风的机械通风风扇已备有备件;(2)燃气系统关于压力、温度和液位的仪表应进行目视检查,并应通过改变压力、温度和液位来进行对比试脸。可接受无法接近的传感器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还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功能的试脸;(3)对真空绝热C型独立燃料舱进行真空度测试6;(4)电气设备: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地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隔爆外壳完
38、整性、电缆外护套损坏情况、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脸、空气闸保护处所(如设有)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也源切断系统试脸和绝缘电阻测量等方面的检脸。(5)安全系统:气体探测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液位指示器和燃料安全系统使用的其他设备,应随机进行试脸以确认处于正常的操作状态。应脸证在故障状态下燃料安全系统具有适当的响应。1.4.3.3特别检脸:除应满足本社相关规范中对特别检验的有关要求(如适用时)和本章1.4.3.2的要求外,尚应包括:(1)燃料围护系统对于设有人孔的燃料舱必须开舱,进行以下外观检查:6测试方法可参见GBZT18443.2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第2部分:真空度测
39、量。(a)防波板(如设有)与燃料舱本体的连接情况,连接焊缝处的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松脱、防波板裂纹、裂开或脱落等:(b)燃料舱气相管、液位计固定导架与燃料舱本体连接处的裂纹、裂开或松脱等。燃料舱连同其气、液相接管进行气密性试验,试脸介质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燃料舱内气体成分检测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脸介质;燃料舱连同其气、液相接管进行液压试脸。如果燃料舱支撑处的板、塔结构、支座和管子连接件以及甲板贯通处的密封装置完好,且气体泄漏监测系统的工作情况良好,航行记录表明无任何运行不正常情况,则可不作液压试验;对所有直接与燃料舱连通的阀和旋塞应打开检查,对连接管应作内
40、部检查(如实际可行);燃料舱的压力释放阀应能打开进行检查、校正和功能试脸。如果燃料舱配备压力释放阀的主阀或引导阀设有非金属薄膜,则此非金属薄膜应能更换:如燃料舱包有绝缘物时,应拆去足够的绝缘物(特别是位于连接处和支撑处的绝缘物),以确定燃料舱的状况。应根据批准的检验计划对燃料舱进行检查。当根据本规范4.2.1.8制定检查/检脸计划时,除下列明确规定者外,LNG燃料围护系统的检险要求应满足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2篇第A2章A2.3.24或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2篇第Al章A1.3.3.4的相关要求:(a)应对燃料舱的绝热情况和支撑结构布置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对结
41、构完整性产生怀疑,可要求进行无损检测。(b)没有通道开口的真空绝热C型独立燃料舱不必进行内部检查。真空监测系统(如设有)应进行检查,并查阅船上检查记录。(2)管系应检查燃料储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应(如通风、压缩、制冷、液化、加热储存、燃烧或其他燃料处理方式)和液氨装置的所有管系,可要求移除管系和开口的绝缘以便检查,对密封状况应作特别检查。对认为可疑的管系,应进行1.25倍压力释放阀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的液压试验。重新装配后,应对整个管系进行密性试脸,当不能接受水作为试脸介质和在系统投入使用前无法干燥管系时,脸船师可接受其他替代试验流体或替代试脸方法;应打开燃料供应和加注管系的压力释放阀
42、,用于检查、校正和功能试脸。若单个可辩识的压力释放阀保持有连续的彻底检查和重新试脸的合理记录,并且航行日志证明其余的阀件在上次特别检脸记录以后已经进行了彻底检查和试验,则将考虑接受对阀件(包括使用中的液化气体或蒸气释放阀的每种规格和型号)进行代表性抽样,并打开进行内部检查和试验;应检查所有紧急切断阀、止回阀、截止透气阀、主气体燃料阀、遥控操作阀和用于燃料储存、加注和燃料供应管系压力释放阀检查的隔离阀,并脸证可操作性。应随机抽查阀,并打开进行内部检查。(3)屏壁间处所和燃料舱处所的压力/真空释放阀、爆破片和其他压力释放装置,应根据设计情况,必要时对其打开、检查、试险和重新调整:(4)燃料处理设备
43、与燃料处理相关的燃料泵、压缩机、处理用压力容器、惰性气体发生器、热交换器和其他使用的部件,应按照本社相关规范对于机械装置定期检险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热交换器进行拆检和效用试验:对惰性气体发生器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所产生的惰性气体是在技术规格范围内且该设备运行正常;对怖性气体的分配阀和管路等作总体检查,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应作内外部检查,对系固装置应作特别检查,应查明压力释放阀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将每台压缩机打开检查,检查运动部件、固定部件以及阀、阀座、密封压盖、释放设施、吸入滤器和滑油装置等。如脸船师对校中和磨损情况认为满意,则对下轴瓦和曲轴箱轴封压盖可不拆开检查。(5)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
44、检查,包括电缆及其支架、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和增强安全电气设备的物理状态; 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器的功能试验;对危险区域使用的未经认证的电气设备(如本规范9.2.2.2(7)所述情况),应进行断电系统的测试;对终止于或穿过危险区域和处所的电路,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6)安全系统气体探测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液位指示器和燃料安全系统使用的其他设备,应进行试验以确认处于正常的操作状态;应脸证在故障状态下燃料安全系统具有正确的响应;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校准压力、温度和液位指示设备。(7)将气密舱壁上的轴封拆开,检查其密封装置;(8)对气体燃料发动机除参考本社相关规范对柴油机的特别
45、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外,尚应进行如下检查:对气体管路的导管或罩壳作总体检验:对管道的排气或惰化装置进行检查;气体燃料发动机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第2章船舶设计与布置第1节一般规定2.1.1 目的2.1.1.1 本章目的是对动力设备、燃料储存系统、燃料供应设备及加注系统的安全位置、处所布置及机械防护提出技术要求。2.1.2 功能要求2.1.2.1 本章与1.1.3.2(1)至(3)、(5)、(6)、(8)、(12)至(15)、(17)和(19)的功能要求相关,特别应满足如下要求:(1)考虑到船舶的安全操作以及与船舶相关的其他危险,燃料舱应布置成使其在碰撞或搁浅后的受损概率降至最低;(2)燃料围护
46、系统、燃料管系及其他燃料释放源的设置和布置应能使释放的气体通向露天的安全位置;(3)进入含有燃料释放源的处所的通道或该处所上的其他开口,应布置成可燃气体、窒息性气体或有毒气体不会逸入设计时未考虑存在这些气体的处所;(4)燃料管系应予以保护,以防止机械损伤;(5)推进系统和燃料供应系统应设计成任何气体泄漏后的安全动作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6)应将设有用气设备的机器处所内的气体爆炸概率降至最低。(7)船舶发动机排气系统应安装适当的爆炸压力释放装置,除非有资料证明排气系统的强度是以承受最恶劣情况下的爆炸。(8)对于客船,应采取物理隔离或等效防范措施,以防止营运期间乘客或其它非授权人员进入燃料舱处所和/或加注站。第2节燃料舱布置2.2.1 一般要求2.2.1.1 燃料舱应予以保护,以防止机械损伤。2.2.1.2 位于开敞甲板上的燃料舱和/或设备的设置应确保有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