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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违法违规自建房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战略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规范城乡自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2024年8月,在全市城乡开展违法违规自建房整治专项行动。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全面整治违法违规自建房为目标,以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为契机,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的发生,让耕地保护真正“带电”“长牙齿”,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全面规范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
2、关注用地建设、规划管理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确保全市违法违规自建房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二)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耕地保护。牢固树立“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理念,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措施,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三)坚持严格定性,依法依规整治。全面掌握违法违规自建房的基本情况,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3、、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对违法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分类定性,下发有关处理意见文书。(四)坚持分类处理,强化日常监管。根据违法违规自建房的违章情形,采取拆除、没收或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进行处理。推进落实自建房建设管理,建立违法违规建设的巡查治理制度,坚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正面引导依法依规建设相结合,建立科学规划、严格查处的管控制度。三、整治范围(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违规自建房(除各类安置自建房另行处理外)。(一)2013年1月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四、整治措施(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违规自建房处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
4、耕地占用税)。L符合城乡规划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对城市规划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本方案中关于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补办手续。(2)未取得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自建房且对城市规划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本方案中关于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通过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崇左
5、市中心城区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块所处城区土地等别基准地价不低于1.5倍标准执行(一级地段2600元11二级地段2000元11三级地段1500元/行、四级和五级地段1000元11f)(3)未取得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且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自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本方案中关于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可予以办理。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4)地类为集体农用地上建设的自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符
6、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违法违规自建房处罚后,面积未超过150的予以保留并办理农转用手续后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余按前款执行。2.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用地布局和土地用途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衔接调整的,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本方案中关于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通过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崇左市中心城区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块所处城区土地等别基准地价不低于1.5倍标准执行(一级地段2600元11二级地段2000元/行、三级地段1500元/nf
7、、四级和五级地段1000元/nV);涉及强制性要求的区域不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衔接调整的,予以拆除。(2)集体农用地上建设的自建房,用地布局和土地用途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衔接调整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符合城区规划要求,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的,按本方案中关于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按规定补办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自建房,按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处理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可予以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3.关于违章建筑处罚。凡符合补办情形的自建房,由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8、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建设工程造价(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造价按600元11f计,之后按1000元/m2计)10%计罚。4.关于房屋安全鉴定要求。本方案中涉及房屋安全鉴定内容的要求具体如下:(1)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前建成使用的老旧房屋,由户主根据房屋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其资质需通过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做房屋安全鉴定。如可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的,可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否则只予以登记土地使用权。(2)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出台后建成使用的房屋,户主必须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房屋安全鉴定,能提供安全鉴定合格材料的,予以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否则只予以
9、登记土地使用权。(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方案所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是指2013年1月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住宅类)所遗留的问题,其范围和处理意见按有关的文件执行。五、工作步骤(一)调查宣传阶段(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单等各种媒介大力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规用地、违规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开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针对整治范围的情形组织乡镇(街道)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自建
10、房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和认定,及时将认定情况汇总整理并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受理整治阶段(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L集中受理整治。各县(市、区)根据乡镇(街道)的调查摸底情况,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城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下达有关意见通知书,并接受符合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自建房的处理申请,做好统一整治处理工作的准备。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同时,按照“边调查、边受理、边整治”的要求,对照处理工作措施分类进行整治处理,有效遏制各类违规建筑行为的发生,全面规范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2.干部职工自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县(市、区
11、)及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开展自查,建立台账,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自建房,限期自行开展整治,逾期未整治,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执法局组织开展整治,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并把整治情况报市委市政府。(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5月至8月)。对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建设项目跟踪监控、违法占地及建房监管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自建房建设流程,并落实好开竣工全过程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和形成整治违规用地及违章建房的长效机制。六、其他说明(一)若崇左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有关内容与本方案内容相冲突的,以本方案内容为准。(二)符合崇左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参照本方案相关内容执行。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