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
2、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
3、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2)地(市)、县(区)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地(市)水利局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授理承担监督
4、任务。第四条项目法人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须提交的报备资料包括:(1)工程概算批文和建设资金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的相关批文等证明资料(复印件)。(2)招标评标工作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盖鲜章的彩印件)。(3)已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等各类承诺书和收取有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资料。(4)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第五条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核查意见是指授监单位是否同意本工程开工报备的核查意见。授监单位主要核查内容包括:(1)项目法人与代建(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等是否已签订合同(协议
5、),合同(协议)条款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有无违背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2)项目法人、代建(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的各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开工条件。项目法人是否按批准的法人组建方案设有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是否到位。工程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或合同(协议)约定进场到位。施工企业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设有现场管理机构,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承诺人员派驻到位。项目法人、代建(总承包)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已在施工现场初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已派驻现场设计代表。(3)其他应具备的开工报备条件。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
6、划分情况报授监单位审定,审定后方可办理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监督的方式方法。授监单位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派员赴工程施工现场完成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经现场核查,各参建单位人员、设备等基本按投标书承诺(合同约定)到位,现场初步建立有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同意报备”。对于不符合报备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意见。对于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改,直至符合报备条件。第七条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实行“行政分级负责制二(1)重大建设项目和区水利厅直属单
7、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项目,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核备开工备案。(2)地(市)、县(区)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地(市)水利局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水利局负责核备。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审核项目法人上报的开工报备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该工程的概算批复、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批文是否齐全,有无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2)招标评标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问题,评标结果有无投诉问题。(3)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规范,监理、施工等单位资质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
8、在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平台有信用信息,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4)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是否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签订,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差错和违法违规内容等。(5)项目授监单位是否已按第五条规定,进行了核准。(6)其他应当具备的开工备案条件。符合备案条件的明确填写:“具备开工报备条件,同意备案”。不符合核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不予核定的理由和修改完善或整改的意见。有违法违规、未批先建等重大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第九条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对填报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和提交的报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项目法人,将严肃查
9、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追责。第十条授监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的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的日常巡查监督和工程重要部位、隐蔽部位监督的工作力度,及时完成工程项目划分和核定、核备工程质量工作。对个别建设管理不得力、工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的项目法人和不兑现投标承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进行严格执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授监单位按规定参加工程建设过程的各类法人、政府验收,并向验收委员会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授监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开工备案工作,违反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关
10、责任。水利厅负责全区各地(市)工程开工备案的监管工作;各地(市)水利局负责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单位,视情节给予严肃查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填报与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藏水建2013)1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水建备(2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章)备案日期: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概算批复文号、投资(万元)投资来源开工时间拟完工时间项目法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法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建及人员到位情况号:
11、代建(总承包)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在藏办事处地点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单位资质、资格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员到位情况信用信息平台录入情况号”。施工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在藏办事处地点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单位资质、资格工程建设内容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员到位情况信用信息平台录入情况号”。监理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在藏办事处地点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单位资质、资格工程授监内容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员到位情况信用信息平台录入情况号”。设计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在藏办事处地点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单位资质、资格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人员到位情况信用信息平台录入情况注:表格字体为“宋体四号”;填表字体应为“仿宋GB2312四号:开工备案表(质监单位)质监单位(章)单位负责人质量监督协议签订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情况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准备工作情况质量监督单位核查意见(章)经办人:核准人:日期:水行政主管部(章)经办人:核批人:日期:门备案意见号”。